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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准入退出部分)、(信用管理部分)

2018-08-31 11:13来源:南方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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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发起代理关系申请后,电力用户代理关系视为已锁定,其不得再发起代理关系确认申请,其他售电公司亦不得向该电力用户发起代理关系申请。

电力用户认为该售电公司无权或越权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正式函件,说明相关情况,并请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处理。

71.4 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起代理关系申请的,电力交易机构核实后,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7.1.5 电力用户注册生效后次月,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视为市场化用户,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

7 72 .2 代理关系终止

7.2.1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到期后视为代理关系终止。电力用户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未及时与新的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

7.3 代理关系提前终止

7.3.1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在交易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后,代理关系不能随意更改。因市场主体自身原因,提前终止代理关系,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声明并加盖双方公章。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均可在交易系统向对方发起代理关系提前终止申请,提交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协议书,系统校验通过后,代理关系正式终止。

7.3.2 因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其中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裁决,或仲裁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或判决强制终止代理关系。

7.3.3 代理关系提前终止后,当月按原代理关系正常交易及结算,自次月起生效。

8 市场退出

8 1 .1 申请 退出

8.1.1 售电公司申请退出

(1)售电公司申请退出市场,或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 45 天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利益相关方。

(2)申请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供电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4)申请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请表、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或处理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由供电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仅限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5)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通过核验的,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从售电公司准入目录中剔除,按月将售电公司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6)其他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8.1.2 电力用户申请退出

(1)电力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后,原则上不得退出。

(2)已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用电价格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3)批发用户申请退出之前,应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处理完毕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零售用户退出之前,应解除代理关系,并缴清市场化结算费用。

(4)电力交易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核验通过后退出生效,从电力用户准入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电力用户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8 82 .2 强制退出

8.2.1 市场主体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要退出电力市场的,电力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将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8.2.2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市场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扰乱市场秩序、发生重大违约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发生窃电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三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8.2.3 强制退出后,市场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

售电公司及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须解除代理关系;被强制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除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上述工作外,还需要提供保障,以支付差错追补费用。

8.2.4 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

(1)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售电公司可转让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电量,受让方须继续履行。

(2)强制退出后,未转让成功的,场外交易合同中关联的发电企业应调减相应成交量,售电公司须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场内交易成交量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处置,如产生负收益,由退出的售电公司承担。

同时,售电公司须根据零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履行相应责任,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选择保底售电公司,后续交易过程中电力用户可更换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代理关系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如电力用户不接受保底售电公司和保底服务合同参与交易,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按市场实时价格结算。保底售电公司、保底服务合同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确定。

8.2.5 电力用户强制退出市场

电力用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下属供电企业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力用户用电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具体价格水平由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8.2.6 国家或广东省有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按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8 83 .3 市场主体注销

(1)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系统注销其交易账号及交易资格,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2)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注册、变更、停牌和注销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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