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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征意见

2018-05-14 09:23来源: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售电公司购售电合同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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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 )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有多个用户号的填主用户号,其他用户号附表说明) 。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 。

乙方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甲方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一户含多个用户托收号的附明细)。符合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准入条件,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 挂牌交易合约电量: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挂牌”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5 结算月: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是否明确按例日抄表电量)。

1.1.6 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 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8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者或者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

3.1.1 根据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黑龙江省电网公司、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备,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者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3.2.3 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相关规定和《三方购售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履约保函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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