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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相关专项方案印发:2019年上半年实现浙江初期电力市场试运行

2018-01-08 09:0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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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决定公司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等事宜;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等重大事项,事先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省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均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浙江电力市场规则》(后续制定)规定的任职资格。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或具有违反任职资格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任免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续委派。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股东审批后实施;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签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师若干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应程序;

(五)组织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签发;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须经党委(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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