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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直接交易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2017-10-23 14:2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改革售电公司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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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率:

1。滇中地区项目投资强度≥300万元/亩的,最高可奖励25%;其他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2。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40%;符合我省8大重点产业中工业类发展方向,除上

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外的项目用地,最高可奖励10%。

3。适宜发展工业地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等与本地平均数相比,每超10%按照奖励1%计,最高可奖励10%。

(五十五)逐步增加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全省土地出让面积的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工业供地方式,做好服务,凡符合«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主导产业,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批用地,再逐个落实到具体项目。全省年度前100个重点工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共同提出项目清单,省国土资源厅保障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十六)盘活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加强工业用地利用综合评价,对投资强度低、利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列入低效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并规划另行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十七)加大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扶持力度,对省级及以上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经费补助,推进物流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降低运输成本。(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物价局、质监局、民航发展管理局,昆明铁路局配合)

(五十八)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自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6亿元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专项资金,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等给予运费补助,对我省除原矿(磷矿石、金属矿、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给予运费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昆明铁路局配合)

(五十九)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ETC应用。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落实国家和我省的鲜活农产品“绿通车”政策,对规定品种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免费运输。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省物价局、农业厅配合)

(六十)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在我省高速公路、一级收费公路通行时所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经口岸运政、海关登记核验,3类及3类以上车型统一按照3类车型标准计

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昆明海关配合)

(六十一)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昆明海关配合)

(六十二)对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进口,且符合国家规定进口目录和«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规定的进口产品和引进技术,总额在申报周期内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可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十三)依法探索降低高速公路收费、延长收费年限的原则,适时适度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物价局配合)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六十四)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云南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配合)

(六十五)加快推进地方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各级政府统筹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拖欠的工程款。对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六十六)全面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

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六十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存货及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配合)

九、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入园发展

十、(六十八)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认可,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支持,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鼓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模式建立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其生产性用房纳入补助扶持范围。(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

(六十九)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园区和城镇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集中建设医院、学校、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商业中心、就业和社保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和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七十)鼓励工业发展重点地区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贴息、参股、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支持。对事关全省工业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州市共同出资通过代投设备支持项目建设。(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

(七十一)在现有支持工业发展财政资金基础上,新增专项安排企业做优做强专项资金,根据年度企业申报实际情况,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制定我省技术进步指导目录,出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奖补办法,其中,对符合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0%进行奖补,省、州市分别承担50%。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十二)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省级组织实施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持集群发展,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实施保障

(七十三)建立年度工业政策落实评价考核机制。明确工业政策评价考核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考核和奖励,将年度工业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州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在创新创优中单列为二级指标,并给予不低于2分的加分激励。(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七十四)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成本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月报送降成本工作监测情况,每半年报送降成本工作效果评估,切实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落实。

(七十五)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条款有明确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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