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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直接交易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

2017-10-23 14:2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改革售电公司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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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纳入当地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地区的落户限制,全省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十七)合理把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节奏,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1次改为每2—3年至少调整1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三十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交易规则,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扩大交易准入范围,加大售电公司培育,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配合)

(三十九)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变更周期调整为按季变更,若电力用户选择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调整为按月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恢复用电,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按照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免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主动指导企业用户科学配置用电变压器容量,合理选择计费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省物价局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照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对用电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建设的自备发电机组,已按照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缴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对列入我省“四个一百”和工业转型升级“三个一百”的重点建设项目,暂缓收取临时接电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一)对用电量进入全省前10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二)鼓励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三)制定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对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结算电价不超过0。4元每千瓦时;支持景区旅游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省物价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发展委、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配合)

(四十四)对云南电网公司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落实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千瓦时0。36元的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对年用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由电网公司按照有利于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的原则制定用电套餐供居民用户自主选择。(省物价局牵头;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配合)

(四十五)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适时开展管输价格成本监审,合理制定我省天然气管输价格。支持非居民用气供需双方在价格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交易形成具体价格。争取将全省现行成品油销售价区归并减少至不超过3个。(省物价局牵头;省商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配合)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十六)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十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

相关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稳定土地取得成本,稳步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更新修订。(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审计厅配合)

(四十八)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九)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煤炭工业局配合)

(五十)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十一)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十二)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五十三)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其余80%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五十四)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区域工业用地开发上,重点支持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红河等滇中地区,原则上不支持迪庆、怒江等不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工业发展重点地区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对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以下办法和要求确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1—N项奖励率之和)基础地价:基础地价的确定以全省工业用地均价17万元/亩为基础,滇中地区根据各自实际以17万元/亩为基础上下浮动10%确定本地的基础地价,其他适宜发展工业的地区根据各自实际以17万元/亩为基础上下浮动30%确定本地的基础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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