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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长期交易规则已报能源局 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有何要求?

2017-03-15 08:55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韩江雪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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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并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外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或平台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公告公司重大事项,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山西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山西省标准。

(四)负责辖区内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不得干预辖区内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者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中长期交易;

(二)按授权拟定相应的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和月度等日以上的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不定期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负责山西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负责山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运维;

(八)按授权会同调度机构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原标题:山西电力交易规则的6个特点(附规则word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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