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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长期交易规则已报能源局 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有何要求?

2017-03-15 08:55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韩江雪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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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交易平台披露相关市场。

第一百四十二条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交易平台,管理和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发布市场信息。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市场成员信息报送与披露:

(一)交易机构

供需形势、电网阻塞管理、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和电网检修计划、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包括:各类型电量、交易信息、电网安全约束信息和报价约束信息、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月度、年度偏差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二)调度机构

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电网企业

电量电费结算情况、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电网检修计划、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依据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主体

1、发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机组编号、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各类合同电量等;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2、售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交易量限额;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3、电力用户: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负荷特性、最大负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4、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服务性质和能力;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及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满足调度需要的相关私有信息)有权获知上述所有市场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市场成员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实际制定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交易机构会同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印发后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规则已明确的开闭市、交易组织、安全校核等时间,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交易、调度协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本规则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辅助服务市场化试点工作,由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调度、交易机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本规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现货交易试点,随着省内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原标题:山西电力交易规则的6个特点(附规则word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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