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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附全文)

2016-12-14 09:08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中心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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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暂按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国家核定的甘肃电网输配电价执行后,交易电价按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四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结算方法

(一)等额传导模式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用电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发电价格

(二)输配电价模式

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第七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有利于发电、用电各方合作共赢,支持、鼓励电解铝等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并网运行及发电厂辅助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季度直接交易执行情况,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于次季度第一月15日前在其对外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完成后,省电力公司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电费交纳情况、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包括出现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环保措施未落实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等环保因素)造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无法完成时,在后期调度时不予追补,相关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预计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应由发电企业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解除合同后,电力用户可参加季度交易。

第三十四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年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电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70%的,该电力用户不得在年内再次参与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实际交易电量累计出现三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电量50%时,合同发电企业一方可提出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函告合同相关方。

第三十五条在交易开展或合同执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

(一)私自将所购电量转让(售)其它用户的;

(二)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电费三个月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第三十六条除不可抗力外,对2017年度合同履约率低于50%的企业,暂停责任方次年交易资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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