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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2016-11-25 12:0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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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售电公司

(一)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资产总额×(3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售电量。

(二)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六)其他

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八条市场主体根据准入条件,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程序。

第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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