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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2016-11-25 12:0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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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八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注册资格,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华东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根据职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等相关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实施,华东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徽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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