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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2016-11-25 12:0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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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双边交易须签订购售电协议。多年双边交易协议还须明确分年度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协议期内,分年度交易电量须在年度交易中予以确认,分年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

调整。签订的年度输配电合同电量,变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年度协议电量的15%;如不签订分年度输配电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发电企业扣减当年合同电量对应的市场份额。

第二十二条参加年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年12月10—15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年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12月31日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参加月度集中交易的市场主体,于每月15—20日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25日前,按统一出清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送省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月底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组织签订输配电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中交易价格按统一出清方式形成。统一出清价与火电上网标杆电价最大上下偏差为±20%,超过20%时按20%确定。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

第二十五条多年和年度交易输配电合同,由电网公司与市场主体按年度签署,合同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用电安排、线路关口等。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电量,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均衡完成各类交易及计划电量。

第五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双边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主体报价统一出清确定。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严禁恶意竞争。

第二十七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输配电合同有效期内,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多年双边交易商务协议的分年市场交易价格,可根据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变动情况统一进行调整。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应考虑相应的损耗。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售电公司结算细则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三十一条多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合同月结年清,月度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1.偏差电量=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95%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95%—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并视为年度计划基本电量,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4.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因电量偏差造成另一方损失,违约赔偿由双方在购售电协议中约定。

5.违约金由电网企业代收,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按规定用途使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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