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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和《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2016-11-25 12:0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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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提供售电服务;

(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二)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活动;

(三)编制市场主体月度电量计划;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

(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合同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合同;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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