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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附全文)

2016-10-27 15:1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体制改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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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出让方交易申报]出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标的,包括:拟出让电量、出让价格。其中,拟出让电量不超过月度基数电量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之和,出让价格指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拟出让的基数电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相同的出让价格分开申报。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出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受让方交易申报]受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拟受让电量、受让价格。

电力调度机构对受让方申报的拟受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受让电量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交易撮合]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撮合:

(一)出让方按照出让价格排序,价高者优先。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煤耗高的机组优先于煤耗低的机组排序。

(二)受让方按照申报的受让价格排序,价低者优先。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西南富余水电优先,省内煤耗低的机组优先于煤耗高的机组。

西南富余水电申报的受让价格应包含本省内以及省间输电价格、网损电价。

(三)将出让方申报价格、受让方申报价格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出让价格-受让价格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撮合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出(受)让方机组能耗高(低)者优先成交;出(受)让方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四)受让方机组煤耗应低于出让方机组煤耗。

(五)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六十四条[结算价格]合同转让电量结算价格等于每个有效匹配对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

第六十五条[安全校核]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一并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发生输电阻塞,优先调整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结果。

第四节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六十六条[开市时间]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六十七条[交易预通知发布]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争市场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电力大用户申报交易需求]电力大用户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次月需求增量。

次月需求增量=次月用电需求–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若单个电力大用户次月用电需求大于其次月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差额部分为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若其用电需求小于或等于次月协商交易计划,则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为0。

第六十九条[售电公司申报交易需求]售电公司参照电力大用户,申报所代理全部用户的次月用电需求。

第七十条[发电企业申报物理执行的协商交易电量]发电企业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选择物理执行的协商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协商交易总量,则剩余的协商交易电量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初期,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默认为物理执行,条件成熟时可选择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优化。

第七十一条[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发电企业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按以下步骤确定:

(一)按照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供需比一致的原则确定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的上限,减去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后,得到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电量上限。

月度市场平均小时数=月度市场用户总用电需求/B类机组总装机容量

燃煤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上限=燃煤发电企业装机容量×月度市场交易平均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B类中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参照煤耗最低的燃煤发电企业确定市场电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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