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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中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建立依据和前提

2016-09-08 11:02来源:福建碳排放交易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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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

外部性理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的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它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外部经济性又称正面的、积极的或有益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性又称为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外部性。而外部性理论主要是由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中叶提出来的,因此被称为 “庇古理论”。按照该理论,环境经济学当中的外部性含义应当是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包括两方面内容: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于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此为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为科斯第二定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具体的交易方式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确定全国的碳排放权总量,分配给各个企业使用。经过这一过程,明确了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排放权具有的产权界限,使碳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从而使市场在其中可以发挥作用,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转让和进入市场交易等操作,提高碳排放权市场的效率,进而达到控制污染和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

比较优势理论。根据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各国的减排成本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业减排成本也不相同。这样,减排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优势,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劣势。

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

根据对碳交易相关的理论分析,建立较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机制需要前提条件,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必须具有稀缺性;建立统一的交易框架或机制以及建立碳排放核定、登记和核查结算体系。

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质就是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当环境容量使用相对宽松的时候,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增长污染物排放的积累达到环境容量的许可上限时,其对外部环境危害也相应地表现出来。而环境容量的稀缺性也相应地提高。人类意识到其稀缺性表现则在于共同签署 《京都议定书》。

一个完善的碳交易体系需要统一的交易机制。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京都议定书》当中基于市场、旨在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减排的三个机制,分别是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其中,排放贸易是最主要的形式。

逐步建立并完善MRV体系建设是成功构建碳交易体系,实施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的必要环节。参照国际经验,遵循“共同有区别”的原则,未来我国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MRV能力建设。一是适时出台覆盖温室气体的MRV专门性法律;二是分行业分源头细化MRV体系,为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更好的依据;三是要在前期各地交易所探索的基础上,加强对现有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保障各部门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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