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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0:1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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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相关法规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督促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相关法规处罚,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四条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并取消其核查机构备案;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法规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规定向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参与方在碳排放交易市场活动中,凡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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