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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8-11 10:1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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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复查报告和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

市(州)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进行初审,并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的履约日期之前,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上一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视为完成履约。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复查情况的,应在复查工作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

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本省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部分年度配额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省外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将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与交易

第二十四条鼓励省内、外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主动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鼓励本省交易主体积极参与省内、外配额市场交易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二十五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购买碳交易产品,用作市场调节和碳减排激励。

鼓励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碳中和”的形式购买碳交易产品,抵消因举办展览、会议、竞赛等活动或生产、生活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体现绿色低碳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碳普惠制度研究和设计,推广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个交易日的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全省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三)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四)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市(州)、县(市、区)碳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督促和指导: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省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交易市场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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