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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 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后实施。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电量规模确定
第四十五条 按照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
第四十六条 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电量规模。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电量和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电网安全约束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等优先发电电量的规模。根据来水情况确定水电发电规模。
第四十七条 确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按照用户侧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确定直接交易用户侧总电量规模,计网损后折算出发电侧上网交易电量总规模。鉴于我省发电装机供应远大于需求的实际情况,公用火电企业目前无优先发电电量以外的基数电量。为引导发电侧建立竞争机制,将火电机组安全约束电量、调频调峰电量全部纳入直接交易。热电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水电电量、新能源发电量可按一定比例纳入直接交易。将来随着供需矛盾的缓解,若公用火电企业扣除优先发电电量外还有基数电量,则该部分电量全部纳入直接交易。逐步放开用户侧直接交易准入条件,并相应扩大发电侧市场电量比例,逐年扩大直接交易规模。
第二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八条 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按照确定的省内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规模和省内其他机组优先发电(非市场部分)电量规模开展省内优先发电交易。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下同)。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四)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在各类年度交易组织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优先发电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撮合)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由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如果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五十一条 在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协议送电的前提下,优先开展跨省跨区交易。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第五十二条 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完成 3 个工作日之前开展,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
第五十三条年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省内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开闭市时间的,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同时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三节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五十四条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五十五条根据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非市场部分)计划,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四节年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六条每年12月初,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七条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下同)、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五十八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年度双边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并双方确认。意向协议应包含交易量、价及双方协商的违约条款,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五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双边交易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应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交易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六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如交易结果发布时间超过15:00时,可为次日,下同)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异议。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有异议,可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年度双边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电子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纸质合同除电子合同约定内容外,可以附加与电子合同条款不冲突的其它条款。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资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内参加任何市场化交易。
第五节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六十一条每年12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撮合)市场相关信息,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二)次年集中竞价(撮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撮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二条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每年12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每类集中竞价(撮合)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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