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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挂牌招标交易
第六十九条 【挂牌要约】有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开展挂牌招标交易。交易机构根据规定或临时安排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组织挂牌招标,并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有多个市场主体提出相同交易申请意向的,可以合并组织,不能合并的按申请时间先后分别组织或通过相关程序随机决定先后排序。有关成交原则和安全校核等规则按照前述集中竞价相关规则。
第九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七十条 【跨省跨区临时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发生或可能发生弃风弃水弃光时,由本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发电企业与区内外其他省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若按市场方式难以达成交易或市场交易仍然无法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在区内外其他省份有消纳能力的前提下,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调度交易机构申请调减或中止国家指令计划及政府间协议电量送入。
第七十一条 【紧急支援交易】在本省电网供需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机构组织开展跨省跨区支援交易,交易价格按事先预案执行。条件成熟时也可由电力交易机构联系区域交易机构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中标机组。
第十节 合同转让交易
第七十二条 【基本原则】拥有优先发电合同、计划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或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或批发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作为出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电量可以是交易合同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交易方式可以为双边协商,也可以为集中竞价;转让合同周期可为合同全周期,也可以部分周期(集中竞价原则上不小于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
(三)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特殊属性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条件。
第七十三条 【相关程序】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前述交易规则参加年度、月度的双边与集中竞价交易。出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合同转让交易申请,并提交拟转让合同电量的相关合同供交易机构审查备案。交易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作出明确答复。
以双边协商达成的交易,在当次交易闭市期间,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向协议。
以集中竞价方式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包括拟出(受)让电量、出(受)让价格,并说明对应的交易周期。出让价格是指出让方出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受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受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出(受)让价格可为正值或负值。拟出让的基数电量和非基数电量应分开申报。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受)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出(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出让方作为卖方、受让方作为买方按照前述集中竞价原则撮合成交,确定成交量与成交价格,并按前述规则进行安全校核和信息发布。
有受让能力与需求且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市场主体,也可以作为受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受让合同电量的申请,电力
交易机构应在当日作出明确答复。如有交易可能,交易机构应发布信息,组织交易,可采取双边交易或集中竞价两种方式。有关程序与规则参照前述转让方申请发起的规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例外情况】签订电量互保协议的,当一方因特殊原则无法履行合同时,经电力监管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可以按互保协议约定先行代发代用(转受)相应合同电量,在开始发生转受让电量的 5 个工作内签订转让合同,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七十五条 【安全校核责任主体】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批发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调整和合同电量转让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限制】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七条 【电网运行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八条 【安全校核时限】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交易调整原则】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对于双边协商交易,对相关交易电量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对相关交易电量按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消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
第八十条 【紧急情况处理】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在事后向能源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十一条 【交易计划制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的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月度发电安排,包括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和各类交易电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并保障执行。
第八十二条 【交易计划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交易计划;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进度偏差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批发交易(直接交易),如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运行前安排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黄线,与合同约定曲线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批发交易(直接交易)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九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三条 【合同电量调整】电力市场交易双方根据年度交易合同,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于每月 5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作为月度发电安排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的依据。
第八十四条 【偏差电量平衡原则】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在批发交易(直接交易)电量占比较高时,采取预招标方式按月平衡偏差。
第八十五条 【预招标处理方式】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月度交易结束后(如不开展月度交易可直接开展预挂牌),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月底最后 7 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个机组的整体合同完成率,判断当月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不足时(月度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月度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除此之外,还可以探索其它偏差处理方式。
第十章 辅助服务
第八十六条 【执行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完善前,执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
八十七条 【辅助服务分类】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第
八十八条 【辅助服务市场原则】按照“自愿参与、市场运作”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抽水蓄能专项市场等措施,逐步建立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引导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参与提供辅助服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某时段调峰、自动发电控制、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总量,逐步通过竞价的方式选择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及其供应量。考虑省内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较多的现实情况,也可以竞价方式统一购买系统所需的无功、黑启动等服务。
第八十九条 【用户参与】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技术要求,并且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电力用户辅助服务费用随电力用户电费一并结算。
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响应,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九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辅助服务】省外发电企业(含其它主体)送入本省时,纳入本省辅助服务管理范围,并根据提供的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跨省跨区电能送入曲线未达到省内电网基本调峰要求的,按照本省电网基本调峰考核条款执行;达到有偿调峰要求的,按照有偿调峰补偿条款给予补偿;未建立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前,参与两个细则考核补偿和分摊平衡,也可通过测算拟定辅助服务价格水平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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