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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由于基本规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强约束性”,其中很多内容将成为今后三年交易的约束条件,非常值得认真研究。在这些内容中,基本规则提出的用户全电量参与交易是个革命性的举措,对于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来说将开启市场交易机制建立的大幕。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谷峰)
2015年,中发9号文件印发后,现阶段电力用户是“部分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还是“全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争议很大。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基本规则,明确要求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交易,必须全部电量通过交易购买,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并取消目录电价。虽然看起来从“部分”到“全部”仅仅是个程度(量变)变化,殊不知这一革命性的一小步,对电力用户来说将真正开启电力交易机制改革(质变)的大幕,同时,售电公司也将出现迎来“核心售电业务”的契机。
一、“部分电量Vs全部电量”的争议
目前,各地已经实施的直接交易均采用用户部分电量参与的方式,到底是部分电量还是全部电量参与交易,争议已久。支持用户部分电量参与交易一方认为,这样做有明显的好处-“简单”!用户的电量一分为二,一部分是交易中买来“便宜”的,一部分维持原来向供电公司购买的方式。这样,用户用电的物理习惯不须发生任何变化,每次结算的时候把本周期买到的低价电优先结算掉,多了少了都用计划电补足,“完美”!支持用户全电量参与并且不能退出交易的一方,主要担心用户如果可以通过交易和计划两个渠道购电,一旦出现发电成本上涨,用户可以多种借口交易不成,从而轻松回到计划体制下去购电,使“直接交易”变成了发电企业在供需宽松的时候单向为用户“输血”的“优惠电”。
上述两种观点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乍一听起来很难分清对错。基本规则以其规范性文件的“强约束性”,实质上对这两种争议给出了标准答案-支持用户全电量参与。按照百度百科查询的规范性文件定义,规范性文件指印发机关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印发基本规则的通知中也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基本规则组织起草或修订各地实施细则,应该讲待一段时间的酝酿接纳期后,基本规则的精神和要求将对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特别是电力直接交易产生深远影响,电力用户在今后的直接交易中,一旦自愿参加市场,就必须全电量参与交易。部分电量参与交易的重大弊病,将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
二、用户部分电量参与电力交易的巨大弊病和本质
从经济学理论上看,市场化交易机制是目前看来,配置电力资源效率最高的手段。市场化交易机制就是要替代原有的计划分配机制,意味着所有的电力系统中的环节和部件,都要服从这个经济机制。通俗点讲,全部用户的全部用电量都要通过电力交易机制获得,电价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职能必须被取消,全部电能的生产和使用要通过自主交易进行对接。当然,居民等用电,可以依靠国家政策,由其他市场主体向其补贴的方式维持较低水平,但也应该是“暗补改明补”,不应继续执行“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黑箱交叉补贴”政策。实际上,如果用户不是全电量参与交易是有很大弊病的,会直接影响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
一方面电力用户仅有部分电量参与电力交易,实质上给用户留了“后门”。在供需平衡或宽松的时候,电力用户便要进“市场”来“吸血”,一旦供需偏紧,或者由于发电企业成本大幅上涨要求提高电价,电力用户就会打开“后门”逃之夭夭,这是制度设计的缺欠,与用户的“信用”和“道德”无关。如果总是有后门,就会形成“供应一宽松就高喊搞市场,供应一平衡马上就停市场”的长期双轨制局面,“供应宽松走市场,供应平衡走计划”造成市场机制永远也建不起来,计划机制永远不能退出电力工业。以上问题已经在上轮改革前某些地区搞得“发供联动”政策中表现的非常突出。在上轮改革前(近二十年前),某地区火电装机过剩,曾经较大范围试行过“发供联动”政策,即“发电价格降多少、供电价格降多少,优惠全部归用户”,在一些地区也曾有大型电厂与大型用户私下“恋爱”过一段时间,后来该地区供应紧张,大型用户无一例外毫不犹豫的“挥慧剑斩情丝”,重新回到了计划体制下。“发供联动”这个类似今天大部分地区直接交易中“价差联动”的政策,也就无疾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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