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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易〔2020〕178号附件1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交易服务收费方案(2021-2023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改革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实际情况,以及2018-2020年《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依据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规定: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注册费、年费。
《广东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号)规定:交易中心根据履职需要,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
《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规定:具备条件的交易机构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市场主体公开。
二、收费原则
按照公平合理、双向对等的原则,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主体双方收取交易费用。
(一)公平合理。交易服务收费以满足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双向对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双方(买卖双方)按相同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收费项目、对象
收费项目为交易手续费。这里所称的交易手续费,是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市场化交易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注册费、年费暂不收取。
收费对象为参与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主要为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
四、收费计算基数、周期
以交易电量作为电力交易手续费的计算基数,对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分别收费。
交易手续费按月结算收取。
五、交易电量的确认
交易电量是指批发市场中各交易品种经削减后且通过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目前主要开展中长期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电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协商(含年度集中)交易的分月成交电量、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成交电量、发电合同转让的月度成交电量。
基于价差模式下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暂不收费。开展顺价模式下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收费方案。
六、收费标准
(一)具体标准如下:
年度协商(含年度集中)交易收费标准为1.6万元/亿千瓦时;
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收费标准为2.1万元/亿千瓦时。
(二)计算公式:
市场主体买方交易手续费=年度协商(含年度集中)交易当月成交电量×1.6万元/亿千瓦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当月成交电量+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当月成交电量)×2.1万元/亿千瓦时;
市场主体卖方交易手续费=年度协商(含年度集中)交易当月成交电量×1.6万元/亿千瓦时+(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当月成交电量+发电合同转让交易当月成交电量)×2.1万元/亿千瓦时。
七、收费标准调整
因政策变化、外部环境或者用户退市等导致市场电量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若按照原定标准收费的实际收入无法覆盖或远超于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预计收入,则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可适时提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八、保障与监督
(一)各市场主体应按规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手续费,不得拖欠。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每月5日前出具当月交易手续费结算单,市场主体每月底前足额支付当月交易手续费。逾期未支付费用的市场主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1‰加收违约金。
(二)市场主体费用支付情况纳入广东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并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挂钩,未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手续费结算单进行结算,拖欠费用超过规定支付时限10个工作日且经催收仍未支付的,中止交易资格;连续拖欠费用达两个月或年度累计拖欠费用达三个月及以上的,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履行相关手续后取消交易资格。
(三)拖欠费用超过规定支付时限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的,可直接以交易保函或现金担保划扣履约。
(四)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年度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公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公开经费收支信息。
九、其他
本收费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实施期间,若出台新的收费方案,按新方案执行。实施期满后,如未出台新收费方案,仍按本方案继续执行。本收费办法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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