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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 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2021-05-13 10:00来源:广西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费广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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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西发改委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理顺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管理机制。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建立全区范围峰谷分时电价,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为清理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以及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广西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相关单位梳理我区相关领域现行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细化我区具体措施、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在收集各单位具体措施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月征求各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同步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相关意见充分研究采纳,经过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4月27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框架为:总体目标、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等7个部分,并结合我区实际,分别提出具体细化措施。

方案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方案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不合规收费。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按“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安装费用必须按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价格。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局

2021年4月27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清理规范我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研究建立推动用户科学报装机制,确保水电气报装容量与实际需求相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应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安装费用必须按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选择及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市县确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和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自来水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广西电网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理顺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管理机制。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建立全区范围峰谷分时电价,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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