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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 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2021-05-13 10:00来源:广西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费广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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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研究制定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尽快降低偏高的工程安装收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通过部门、企业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成本和价格信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我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相关制度规定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完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21年底前制定完善我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要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有关服务事项应进驻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在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完善和优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体系,统筹安排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并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妥推进实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注意把握合适时机、节奏和力度,重点关注、充分评估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规范经营者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组织开展全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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