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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网企业: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
(一)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改建议;
(八)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照电力交易结果开展调度;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三条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售电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浙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可凭项目核准文件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再行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三)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售电市场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四)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方案执行。
(一)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二)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十七条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三)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核实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仍执行目录电价。被强制退出市场的以及已参与后自愿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电力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保底供电电度电价暂按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超过目录电价部分收取的电费纳入偏差调整资金管理。
批发市场用户进入电力批发交易后自愿退出的,须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网企业要依法最大限度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需要。
第二十四条售电企业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退出之前,原则上售电企业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原则上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节市场注册
第二十五条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除外),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承诺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册流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填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商务信息、机组信息以及用电单元信息等注册信息,扫描上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后,对注册信息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对资料提供不全或不规范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按要求对信息和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备案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参加浙江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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