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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售电公司管理有关工作:涉及市场注册、信息变更、运营管理、信用评价、市场退出等

2019-04-18 14: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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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约保函管理。为促进四川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交易欠费风险,维护电力市场成员利益,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负责相应执行工作,包括履约保函额度计算、履约保函接收和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报送等工作。

2.售电公司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电网企业提供违约担保,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作为履约保函受益人。履约保函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开具。

3.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规模确定其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售电公司可自行选择按年度和季度两种方式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对于按年度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当预计年售电规模不超过6亿千瓦时(含6亿千瓦时)时,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为200万元,超过6亿千瓦时,每增加6亿千瓦时电量增加履约保函额度200万元,最大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按季度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当预计季度售电规模不超过1.5亿千瓦时(含1.5亿千瓦时)时,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为50万元,超过1.5亿千瓦时,每增加1.5亿千瓦时电量增加履约保函额度50万元,最大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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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正式启动后,可根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情况,适时建立与售电公司信用挂钩的履约保函额度计算方式,有关方式另行明确。

4.按年度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最晚应在次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备案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按季度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首季度履约保函最晚应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备案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之后最晚在本自然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提交次季度履约保函。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向售电公司开具收函证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公开发布已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名单、各售电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等信息。

5.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须覆盖完整的交易周期、结算周期、欠费观察周期和欠费处理周期,欠费观察周期和处理周期分别暂定为30个、15个自然日。按年度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应当自年度交易启动之日起至本年度交易全部结算完毕之日再延后45个自然日止;按季度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少应当自本季度首次交易启动之日起至本季度交易全部结算完毕之日再延后45个自然日止。

6.对于按年度提交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在其严格按照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结算1-5月、6-10月相关费用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年度待结算电量调整其履约保函额度。年度待结算电量由售电公司申报的年售电规模减去已结算的售电量得到。履约保函调整情况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于调整工作完成后公开发布。

7.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市场管理,督促售电公司及时提供履约保函,防范欠费风险。

(1)对于逾期未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暂停受理其购售电合同备案以及参与市场交易资格,并按强制退出流程处理。对于其已签约但未执行的合同电量,对应的服务费不予支付,如结算服务费为负且未在30天内补齐,则按强制退出流程处理。

(2)当售电公司实际交易的售电量规模超过其提供履约保函对应的准许售电规模上限时,售电公司应及时补足相应的保函额度。在未补充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之前,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暂停受理其准许售电规模上限之外的交易业务。如在结算截止日前,仍未补足额度,则其准许售电规模上限之外的交易电量服务费不予支付,如结算服务费为负且未在30天内补齐,则按强制退出流程处理。

(3)当售电公司实际结算费用超出履约保函额度时,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按剩余保函额度调整其结算电量规模,对超出保函额度的电量服务费不予支付,如结算服务费为负且未在30天内补齐,则按强制退出流程处理。

(4)售电公司未按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在规定时限内向履约保函受益主体足额补齐相关欠费时,履约保函受益主体有权用履约保函清算相关欠费,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5)售电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后,可以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其提交的全部履约保函。在完成该售电公司本年度全部结算程序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全额退还该年度全部履约保函。

8.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当以季度为周期,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四川能源监管办报送履约保函收取及使用情况。

(五)运营情况抽查。省能源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运营情况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经营场所及信息化系统情况、注册信息变更情况、诚信经营情况等。对于抽查发现问题的售电公司,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强制退出流程处理并由四川能源监管办按有关监管条例予以处罚。

五、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一)评价领导与实施机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指导实施并管理监督,日常评价工作由省能源局遴选有关评价机构具体负责。

(二)评价实施基本流程

1.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须申请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条件、守信能力、守信意愿、守信表现、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内容。

3.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小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

4.评价结果通过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5.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售电企业出现重大不良行为,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且在取得评价结果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有效期满前,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如未按期申请复评,其已获信用等级在有效期满后将自动失效。

(三)评价实施细则。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省能源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等另行制定和印发。

六、市场退出

(一)退出分类。售电公司市场退出主要包括自愿退出与强制退出。自愿退出指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市场注册的行为。强制退出指售电公司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动退出电力市场,被强制注销注册的行为。

(二)强制退出条件。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1.欠费情形:结算的售电服务费为负,且未在30天内补齐的。

2.非欠费情形: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市场注册材料逾期未补齐,且拒不整改的;

(3)出现市场串谋、虚报信息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售电公司运营情况抽查发现问题,且逾期未整改完成的;

(5)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6)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7)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流程

1.退出发起。对于拟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由该售电公司提前60个工作日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对于因欠费原因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有关电网企业共同确认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备案。对于因非欠费原因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强制退出条件,提出拟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共同对拟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是否符合强制退出条件进行认定。

2.退出前事宜

(1)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在其自愿退出申请被确认后,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或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结清所有费用,并妥善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对于在强制退出前有欠费的售电公司,首先通过履约保函清算其所欠电费,其未执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且征求合同各方意见后组织转让,如成交,则原购售电合同由受让方继续执行,转让收益优先用于清算剩余欠费(在履约保函清算后还有剩余欠费的情况下);如未能成交,原签约零售用户未执行电量全部按目录电价结算,原签约发电企业未执行合同计划不再执行。如在履约保函和合同转让收益清算后仍有欠费,则由其原签约零售用户按优惠电费额度占比分摊剩余欠费。

(3)对于在强制退出前没有欠费的售电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结清其所有费用后,退还其履约保函。其未执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转让,如成交,则原购售电合同由受让方继续执行;如未能成交,其原签约零售用户未执行电量全部按目录电价结算,原签约发电企业未执行合同计划不再执行。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承接该配电网运营权的其他主体应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配电区的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退出公示。在确认拟退出售电公司妥善处理好合同转让及其他相关事宜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4.注销注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及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通知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售电公司的业务指导,加强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售电公司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内容与《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川能源〔2017〕8号)、《四川省售电公司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2018〕176号)存在不同的,按本通知执行。有关各方要加强对本通知的宣贯引导,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各方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能源局反映。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19年4月1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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