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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意见 售电公司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信息

2018-11-06 11:28来源:江苏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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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商等市场成员应按本办法遵循“真实、及时、透明、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电力市场信息。

上月电力市场信息应于当月的 10 日前披露。季度信息的发布要在每季度首月前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年度信息应于次年度的3月10日前披露。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信息。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信息的,江苏能源监管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电力市场信用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拒不整改的,将注销其市场注册,强制退出江苏电力市场。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商: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令第14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江苏能源监管办起草了《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9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谢振凡025-83115281,025-83199610(传真),电子邮箱:xiezf@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令第 14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商等市场成员应按本办法遵循“真实、及时、透明、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电力市场信息。

第四条 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成员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成员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江苏电力市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公平对待市场成员,为各市场成员披露信息提供条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类型和保密要求

第七条 按照信息披露周期分为年度信息、季度信息、月度信息和滚动更新信息。

第八条 按照信息的披露对象范围和保密要求,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种。

1.公众信息是指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2.公开信息是指面向所有电力市场成员披露的数据和信息;

3.私有信息是指只针对特定的电力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任何国家秘密和市场主体秘密,不得擅自改变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条 市场成员享有按照权限通过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获得电力市场公开信息(含数据化结构信息交互)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公开信息,不得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向私有信息公开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他市场成员的私有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公众信息

第十三条 公众信息属于滚动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交易机构对外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网址等;

2.业务流程,服务指南;

3.宣传电力市场建设成果、电力行业相关动态方面的新闻报道和政策解读等;

4.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江苏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等。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服务指南,相关窗口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3.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4.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5.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公用或自备),所属发电集团,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公司名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年最大售电规模,营业执照,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

2.提交履约保函情况;

3.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4.企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企业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信用代码,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企业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信用代码,信用情况。

第二节 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开信息:

(一)滚动更新信息

电力交易系统操作说明和培训材料。

(二)月度信息

1.上月市场成员注册、变更及信用情况汇总;

2.上月跨省跨区交易信息:交易电量、年度合约完成电量、中短期交易电量、年累计交易电量、累计年度合约交易计划完成电量、累计中短期交易电量等;

3.上月省内交易执行情况:含发电权交易在内的各类交易的完成情况,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偏差考核资金总体收入支出情况,发电企业峰谷电量完成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等;

4.本月交易组织公告:包括本月电力电量平衡及备用情况预测,含发电权交易在内的各类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方式、出清规则、其他准备信息等;

5.本月交易结果公告:包括各类交易主体的申报和成交情况、成交价格等(包括集中竞价匿名成交曲线)。

(三)季度信息

1.电力市场交易情况:购电交易情况、跨省跨区交易情况、发电权交易情况等;

2.电力市场建设信息。

(四)年度信息

1.年度电力市场运营情况;

2.年度电力市场建设信息。

北极星电力网联合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11月22日-23日在北京举办“电力交易员仿真训练”,在分析各省电力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运用仿真训练带领售电企业对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竞价操作、竞价策略等方面进行综合训练。在帮助售电企业取得电力交易真经的同时,还有机会获得“电力交易能力素质测评证书”。报名请联系:陈老师13693626116;迟老师186467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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