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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18年01版)发布

2018-03-05 10:54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中心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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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同需要解除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5.2  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须按照原交易合同形式,签订解除协议。其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用户协议解除购售电签约关系后,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用户与电网企业(含配售电公司)在电费结清后解除三方供用电合同。

5.5.3 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仍然有效,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5.6 其他

5.6.1  各类交易合同的调整、解除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妨碍第三方利益。若发生不可抗力,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一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给交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程度免除或延迟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5.6.2  不可抗力包括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方或购电方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适当修改合同。

5.6.3 购售电合同、交易合同和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签订完成10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报备。转受让合同应在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备案合同信息应全面,包括但不限于转受让电量、价格、周期及结算等内容。

6. 零售市场交易管理

6.1 概述

6.1.1 零售用户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只能选择与一家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零售市场的正常运作,但各市场主体行为须接受监管。

6.1.2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地向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核算、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为零售用户提供购售电及增值服务,可代理用户办理变更购售电关系、业扩报装、变更用电等相关业务。

6.1.3 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平等协商建立购售电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双边协商零售交易合同(购售电合同)、  《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附件 6-2);然后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附件  6-3),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1.4 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时,需提供零售市场交易电价或零售市场交易价差,后期允许调整。

6.1.5 电力零售市场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见附件 6-1。

6.2 购售电关系管理

6.2.1  购售电关系管理包括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的购售电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其中:建立购售电关系是指电力用户由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选择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意向协议,转为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关系是指零售用户重新选择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意向协议,建立新的购售电关系;解除购售电关系是指零售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

6.2.2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 申请用户符合电力零售市场准入条件,进入政府准入目录;

(2)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3)申请用户与其他用户不存在转供用电关系;

(4)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5)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6)直接交易用户在交易机构完成直接交易注销后,可提出申请转为零售用户。

6.2.3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交易机构注册;

(3)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6.2.4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 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6.2.5 零售用户申请销户时,经对应的售电公司确认,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按销户业务办理。

6.2.6  当售电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时,售电公司可以将原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终止合同,与其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电网企业按照政府部门的委托或要求,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售电公司市场注销证明,启动保底供电服务时,应将与该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的零售用户转为保底供电用户,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6.2.7 《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有效期届满自然终止,三方可以重签、续签或变更合同;否则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用电价格按照  湖南中长期规则规定执行同类非市场用户目录电价的 1.1 倍。

6.2.8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购售电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按照结算周期完成电费清算,自电费核清之日起生效。

6.2.9 零售购售电关系建立流程:

6.2.9.1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协商,按照附件 6-2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并准备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资料。

6.2.9.2  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选择零售用户及其用电单元(由零售用户登陆电力交易平台自行建立)建立绑定关系,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审批;电力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平台告知零售用户,零售用户在平台中确认绑定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通知售电公司提交资料。

6.2.9.3 售电公司到电力交易机构申请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 双方签署的《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

(2) 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零售用户入市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2-3-2);

(5) 零售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9.4 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提交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6.2.9.5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到指定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按照附件 6-3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网企业、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6.2.9.6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汇总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6.2.10 零售购售电关系变更流程:

6.2.10.1  零售用户在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到期后,或与原签约售电公司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购售电关系后,可以重新选择售电公司、按照附件  6-2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6.2.10.2  售电公司登录电力交易平台,选择零售用户及其用电单元(由零售用户登陆电力交易平台自行建立)建立绑定关系,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审批;电力交易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平台告知零售用户,零售用户在平台中确认绑定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通知售电公司提交资料。

6.2.10.3 售电公司到电力交易机构申请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 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的证明材料;

(2) 双方签署的《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

(3) 售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零售用户入市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2-3-2);

(6) 零售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10.4 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购售电关系签约登记时限:

售电公司与用户自主协商并签订完《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应及时完成购售电签约关系登记,当月完成登记,次月生效。原则上,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受理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购售电签约关系登记业务工作的截止日期均为当月  15 日 17:30,16 日 17:30 前将登记结果及时提交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如有特殊情况由交易机构另行通知。

6.2.10.5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到指定的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按照附件 6-3  的模板格式签订电网企业、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原则上,售电公司当月15  日前新增及变更签约登记的零售用户,应于当月底前签订完《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  (三方合同),次月方可生效成为市场化零售用户,没有按时签订完成的,按照非市场化用户处理,按照原目录电价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由交易机构另行通知。

6.2.10.6 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汇总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6.2.11 零售购售电关系解除流程:

6.2.11.1  零售用户在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三方《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到期后,或与原签约售电公司协商解除尚未到期的购售电关系后,可以转为非市场化用户或直接交易用户。

6.2.11.2 零售用户在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未到期,且原《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协议》已生效 6  个月以上的,可同原售电公司协商签订《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意向解除协议》(附件 6-5)并递交交易机构申请解除尚未到期的购售电关系。

6.2.11.3 对于零售用户转为直接交易用户的,参照 2.3  节要求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直接交易用户注册,并提交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关系的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程序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电网企业营销部门。

6.2.11.4 对于零售用户转为非市场化用户的,到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办理手续,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将办理结果通知电力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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