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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文章|跨省区中长期连续交易机制的实现模式研究

2020-08-05 09:55来源:电网技术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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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连续交易机制的设计

3.1 连续交易机制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针对南方区域现有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需提出一种能够符合清洁能源区域内消纳需要、满足市场主体交易需求、同时能够充分竞争、相对公平的跨省区中长期连续交易机制。根据现有跨区跨省交易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研究结论,交易机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交易机制应与我国基本国情、目前国内电力市场的技术水平、发展程度相适应。

文献[1]明确分析了我国电力市场的现状,并指出我国电力市场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基础数据采集、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尚不完备,交易机制设计应兼顾交易本身的实效与交易成本。即应基于现有的交易系统、计量系统技术水平并适度超前,且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要求。

由于现阶段电力市场发展以省为实体,而南方区域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步,因此在跨省区连续交易机制设计仍需确保各省内电力市场价格和供需基本稳定,可通过跨省区交易的优先出清且物理执行的原则加以保证。通过优先出清,避免各省内市场受到跨区跨省交易规模及价格的影响;物理执行即可实现跨省区市场与省内市场的解耦,使省间交易结果作为省内市场的边界条件,从而确保送端省和受端省之间的中长期交易价格相互独立。

2)交易品种和组织方式的设计应考虑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的市场力防范。

文献[12-13]分析了我国现行两级电力市场的总体架构,着重分析了市场化交易的卖方市场里的形成及其弊端。跨省区交易必然存在购电省的电网公司代表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参与交易,再将降价空间疏导至省内非市场用户的客观情况,省级电网公司作为购买方具有强大购买力。而作为卖方的发电企业数量有限,五大发电集团市场份额较高,售电侧市场竞争也不充分,易形成卖方的市场力。跨省区交易的购售电双方分属不同省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省内市场的价格水平也不同。因此,应在兼顾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并存的情况,设计满足省内供应、并可充分竞争的省间市场交易机制,避免因电网企业、大型发电集团的参与形成较大市场力。

3)交易品种及交易频次能够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诉求,并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参与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

中长期交易市场实质为一种远期合同市场,合理的交易机制应满足市场主体通过交易规避风险,且具有适当流动性的需求[14]。交易机制应为市场主体提供足够高的开市频次及足够长的开市时间段,以满足市场主体在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场内交易时,交易机构能够尽快对其交易需求进行响应。此外,跨省区的市场化交易应避免对送、受端省内的市场价格及形势造成较大波动。

4)交易机制能体现电力商品的时间属性。

电力商品具有瞬时供需平衡的特性。交易标的的时间跨度越小,越能够接近各时段的实际供需曲线[15-16]。将目前全月同一价格的电能量标的拆分成以小时为单位的电能量标的,电能量标的价格应与标的时段内送端省、受端省的负荷曲线相关联,即体现峰谷不同时段的供需关系,从而更符合经济学原理。当现货条件成熟时,应与省内现货市场的分时价格趋势,尤其受端省份的现货价格趋势相匹配。在市场建设起步无现货阶段,可简化为分峰、平、谷时段的交易标的。

5)交易机制应与发电量预测、调度运行方式等相衔接。

跨省区市场主要以水电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为主,各发电主体对发电能力的预测能力不同,交易行为也不同。为尽量避免不同市场主体预测准确性的差异而导致的公平性受损,需为市场主体提供足够密集的交易频次、足够接近电能量执行时间的交易提前量,及高自由度的交易品种。同时为调度机构在日计划安排及现货市场留出足够的数据准备时间[17]。

3.2 连续交易机制的具体设计思路

3.2.1 交易周期

交易周期为月度、周、日。以月度交易为基础,周交易在月度交易基础上进行增量调整,日交易在周交易基础上进行增量调整。月度交易开市时间为每月底前2日。在月度交易中,可针对次月全月分时电量进行交易。周交易开市时间为每周五。周交易可在月度交易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一周的电网结构、供需形势等变化,针对次周的分时电量进行交易。日增量交易则每日连续开市,可申报的标的为交易日后2个自然日的分时电量。当不同交易周期的交易在同一天开展时,按照月、周、日的顺序依次开市及出清,交易机构提前于交易公告中明确当日每一周期交易的申报时段。图2为连续交易的电能量交易时序图,其中D为交易标的首个交割日。

23.png

以日为交易周期连续开市,能够兼顾计量系统数据采集与交易组织市场主体的申报需求。常规交易可申报2个自然日的分时电量,具有以下3点优势。一是考虑中长期与现货在时间维度的衔接,即2日交易电量通过日前以及实时现货市场实现交易,2日后的电量可通过上述连续交易机制实现交易。二是交易结果能够提前2日提交调度机构,为调度机构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运行方式安排。三是最大限度缩短交易开市与实际执行的时间,提高市场主体发电预测的准确性,尤其是无调节能力的径流式水电厂以及风电、光伏等市场主体,保证了各类型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时的公平性。

3.2.2 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交易时段分解至小时的电能量。按照每小时电能量曲线的形成方式,可分为标准化曲线及自定义曲线量。通过不同时段曲线的设定满足电力商品的时间属性要求。

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

1)标准化曲线。由交易机构设置若干典型曲线,曲线包含一个自然日24 h各时段的电量比例,且该比例为固定值。曲线的设定应参考跨省区综合典型送电曲线,另外可考虑设置仅有高峰时段、或低谷时段的特殊典型曲线。市场主体仅可针对交易机构设置的典型曲线进行申报。

2)自定义曲线。市场主体可自由申报交易周期内24 h的分时电能量,各时段电量比例不限制。

3.2.3 交易约束条件

1)交易规模上限。为保证送、受端省内电力市场价格相对稳定,需对跨省区市场进行交易电量上限约束。当前阶段,可由送、受端省调度及交易机构根据省内负荷预测动态统一测算参与省内及跨省区市场的电能量交易规模。

跨省区市场的交易规模应综合考虑跨省区输电通道能力、购电省份购电需求、送电省主体的总可发电能力。交易规模Qt的取值范围如下:

24.png

3.2.4 交易方式

按照跨省区中长期交易参与主体,可分为“点对点”“点对网”“网对网”3种。考虑后两种模式中电网公司作为单一购买方时对市场力影响较大,故而电网公司的交易优先程度应低于点对点模式。3种交易模式交易可在同一场交易中分3阶段进行。尤其应充分考虑当电网企业因承担消纳清洁能源义务而参与交易时,其交易优先次序及应排在最后。跨省区电力交易优先顺序为:

第一阶段为“点对点”交易:宜采用购、售方市场主体集中申报曲线内电量及价格,自动撮合的方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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