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配售电售电服务政策正文

山东威海南海新区2020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解读)

2020-06-29 08:58来源: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键词:转供电电价山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解读

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三、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到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微信截图_20200629085406.png

备注:

1.2020年2月1日起至年底,工商业到户电价(除高耗能行业)降低5%。

2.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3.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见电量执行)。尖峰时段:10:30-11:30,19:00-21:00。

四、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到户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份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

五、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标准(现行标准为0.92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起降低5%,即0.874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19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六、“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七、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份用电量为100万千瓦时,总电费80万元,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0.8元/千瓦时(80万元÷100万千瓦时),同期蓄能设施(假设不满1千伏接入)用电量为10万千瓦时,全部为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价0.3249元),所用电费为3.249万元。

则该商业综合体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单价调整为:

(80万元-3.249万元)÷(100万千瓦时-10万千瓦时)/(1-12%)=0.9691元。

八、对转供电单位储能设施有哪些电价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和申报流程是什么?

鲁发改价格〔2020〕61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

试点单位范围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

试点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相关电价政策。

九、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居民转供电电价标准是什么?

按现行政策,电网企业未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电,转供电电价不得超过0.555元/千瓦时。

十一、农业生产转供电电价标准是什么?

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即现行不得超过0.74元/千瓦时(不含“以电折水”用户)。

十二、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