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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差价?关于电网输配电价的一点建议

2020-01-21 11:11来源:能源新时代作者:管中窥豹2020关键词:输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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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中国能源报官微发了《改革17年,输配电价不降反升》。1月9日,电力法律观察公众号发布《电改5年,谁对降价贡献大,谁拖了降价的后腿电网还是发电?》。这两篇文字广泛被转载。综合来看,两篇文字都是从数据表面来分析这一现象,也就是电网公司的购销差价到底是升了还是降了?给工商企业让利是发电还是电网还是政府基金?电网企业承担了应有的责任没有?购销差价不降反升是电网的傲慢还是吃瓜群众不明真相的偏见?要分析清楚这样一个大问题,显然是不能仅仅从数据表面来看,当然现象一定是反映本质,分析任何问题都必须要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必须在一个历史环境中来分析,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态度。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新时代” ID:newenergyera 作者:“管中窥豹2020”)

两篇文章主要反映的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让利于民的主力军应该是谁?

单单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公开信息来看,发电企业的确是承受了煤炭的大幅上涨的压力,在经历了若干次上调下调电价后,发电企业的电价水平显然没有明显上升,更多的是向管理要效益,提高生产效率等等带来成本下降,从中电联发布的报告就能看出发电能耗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国家的基金附加的降低确是做了重要的贡献,一方面减少了电价的非商品属性,一方面为实体经济让利;三是电网公司的购销差价。从全国平均数据上看,的确国家电网上升,南网下降,蒙西电网比较低。那这是否意味着国网公司降价让利少呢?我们觉得可能少考虑了一个结构的影响,但不能都归咎于结构。

二是结构影响可能是电网公司购销差价没有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如一方面电网公司通常要对购电成本做最小化安排,可以通过购电结构优化调整,通过多购买、多输送价格低的水电、西部地区电能量,来降低购电成本,虽然销售价格有所降低,也能维持购销差价的不变。另一方面,用电结构也存在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去用电少的西部地区用电增速提高了,用电占比提高拉低了全国平均的销售电价。同时,还存在工商业交叉补贴的结构变化、东中西部地区的交叉补贴结构变化,更重要的是不同电压等级用电量结构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平均购销差价保持不变。所以说,单单从平均数据来看,不能完全说明电网公司没有承担连续两年工商业降价的责任。这并不是给电网公司开脱,而是基于基本的常识。

三是电网公司的原罪是什么?

从两个方面说,一是没有常念初心、承担使命,没有把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作为根本任务,中央企业的坚决执行党的大政方针,为实体经济服务。比如在前几年煤价大涨时期,发电企业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亏损保电的情况下,电网公司的利润并没有降低,在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方面,还没有实现习总书记要求交易中心独立运作这一任务,网公司相对控股也没有完全到位。又比如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第一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基本由购销差价转化而来,但个别省区时至今日在交易价格中仍按照价差模式传导,维持购销差价不变。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发改委、能源局的关注和过问。二是信息不公开。所有发电的成本基本是显而易见的,火电机组的造价、风电、光伏造价均属于竞争性领域,十分公开透明。煤耗水平全国对标,煤价水平既有秦皇岛动力煤价格指数也有环渤海价格指数,运营成本也可控在控。而电网公司的投资、运营成本(是否包含诸多驻京办呢),输电、变电、配电资产外人难以说清,说是一本“糊涂账”也不为过,仍没有执行财政部会计核算要求,分电压等级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只有各级电网公司能说清楚,而以现在价格成本监审部门的力量,能够核算清楚的话应该十分困难。

当然我们需要肯定的是,电网的确有很多资产是属于低效益资产,如户户通电,在雪域高原、茫茫草原,有人居住的地方就要通电,可能连去收电费的动力都不够;越是电压等级低的居民用户越是享受的低价,这本应是民政部门补贴的范畴;老区山区高原,架线路条件十分艰苦,维护运营成本高。

恰巧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和核定工作步入尾声,提两点建议吧,希望正如新上任的国网毛董事长所说“要坚决践行国家电网的初心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党中央设立国家电网的初心和国有企业“六个力量”新的历史定位,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为根本任务,切实增强服务质效,全力保障能源安全,使公司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

一是建议电网资产不再执行加速折旧政策。通常传统的发电企业的折旧年限在25-30年左右,发电企业的现金流量大量贡献给当期的经营和上缴国家的红利。因此,建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考虑第二轮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中,将电网公司的资产不再执行加速折旧政策,由财政部批准,折旧年限按会计准则延长,这是输配成本降低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是建议执行财政部会计核算规定,分电压等级核算输电成本。建议财政部、价格主管部门督促网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财会〔2018〕2号)规定,按照不同电压等级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我们认为这一条十分重要,成本都算不清楚,怎么定价格呢?这个会计核算规定是要求2019年1月1日执行啊,有关部门可以检查一下是否真的执行了,执行的到位不到位。过去价格主管部门由于没有清晰的数据,把输配电价核高了,也可以理解,如果已经这么核算了,那么“管住中间”核定准许收入才是真的落到实处,未来输配价格真的可期了。

三是新能源项目的自建线路电网要收购,也要进入输配电价的盘子。

这是《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建〔2018〕250号)文件的规定,实际现在大量的新能源并网项目都是发电企业自建的输电线路到电网的汇集站。电网公司不回收,国家也不再支付线路补贴,风光电企业既要承担线路投资成本,又要承担线路维护费用,增加了企业压力。为此国家能源局专门发了文件,提了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的有关要求(国能发新能〔2018〕34号),文件发了快两年了,好像效果还不明显。

以上建议,请能源监管部门参考,希望能源行业能够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工作要求,提高能源的高质量有效供给,促进能源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

原标题:购销差价?关于电网输配电价的一点建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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