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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碳市场金融产品丰富,碳期货交易活跃
欧盟碳市场是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2005年运行伊始便同时开展了EUA、CER和ERU的期货、远期、期权、掉期交易,碳期货交易尤为活跃。2017年,在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及洲际交易所(ICE)交割的主力碳期货合约交易总量达到33.59亿吨,期货交易占到全部交易量的九成。碳期货不但让控排企业可以管理他们的碳风险暴露,防范价格变动风险,也让参与者可以从事投机活动,为市场带来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有效性。
4.欧盟碳市场参与主体多元,碳金融服务发达
欧盟碳市场的主体不仅包括控排企业,还有众多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种投资者。市场利益驱动着多方参与主体进入碳市场,他们一方面加大了欧盟的碳资金规模,活跃了碳交易市场,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碳金融产品的设计和碳金融服务的发展。如法国兴业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专项碳基金;荷兰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碳交易中介业务,提供融资担保、购碳代理、碳交易咨询;还有一些金融机构推出碳排放权期权、期货及掉期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那些做套期保值的企业提供避风港。
三、中国碳市场进展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碳市场进展
中国在2012年以前碳市场发展缓慢,主要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为主,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中国开启了碳市场建设工作,对建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做出了相应决策部署。中国碳市场主要标志性政策文件参见表2。
表2 中国碳市场标志性政策文件
来源:公开信息,东方金诚整理
从2013年6月,深圳率先开展交易,其他试点地区也纷纷在2013年到2014年先后启动市场交易。截止2018年8月,各试点碳市场共纳入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成交量约2.5亿吨,累计成交金额达55亿元。2016年底,四川和福建两个非试点地区也开始了碳市场建设工作。此外,中国自愿减排项目发展十分迅速,截至目前,提交审定的项目2871个,成功备案项目861个,减排量备案254条。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标志着我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开始启动,中国碳市场初期将覆盖发电行业的1700余家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约占全国排放量的30%,预计到2020年将在发电行业交易主体间正式开展配额现货交易,并逐步纳入更多行业和更多交易品种。
(二)中国碳市场存在问题和面临挑战
1. 全国碳市场顶层制度尚未出台,各项能力建设亟待完善
2018年是碳市场顶层制度建设和各项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的关键一年。尽管各个试点碳市场都在不同的维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在纳入行业覆盖范围和标准、“免费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预留调节配额”的初始配额分配方法、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等方面积累了难得的实践经验。但因各试点间存在较大差异,全国市场并无现成经验参照,从试点走向统一市场的过程充满挑战。全国碳市场需要在考察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碳市场的顶层设计和各类配套制度建设。
2.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批搁置,不利于自愿减排市场发展
由于种种原因,主管部门于2017年3月暂停了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审批,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数量和交易额也大幅下降,规则的不明确不利于低碳技术和减排市场的发展。
3.试点碳市场流动性较差,碳价发现机制尚未形成
七个试点碳市场的流动性仍然很低,良好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总交易量在配额总量中的占比较低,换手率不到5%,每年履约期前一两个月交易量出现爆发式增长,其他月份交易冷清。以上现象说明市场有效性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参与碳交易更多是被动应付地方政府的履约要求而非主动寻求投资机会。碳配额的价值在企业心目中仍然很低,而这将会削弱中国碳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4. 碳金融产品较单一,碳金融服务体系尚处于萌芽状态
随着各试点碳市场的发展,北京、深圳、上海、湖北、广东等碳交易所做了不少碳金融产品创新的探索,除了碳期货等少数产品外,其他包括碳交易类、碳融资类、碳支持类产品都有涉及。但是,由于市场和监管的制约,试点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活跃,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往往停留在首单效应上,仅有碳配额质押贷款、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等少数几个产品实现了可复制。这与七个碳市场处于割裂状态,缺乏有力的市场需求和社会资金支撑,整个碳市场发育程度还不完善直接相关。相较于欧盟碳市场,试点碳市场的碳金融创新还处于萌芽状态,还缺少成熟的碳期货产品。
四、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路径建议
结合欧盟碳市场和我国试点碳市场的经验教训,东方金诚对中国碳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制度建设的长期曲折性
欧盟碳市场十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持续性的制度改革。因为碳市场是政府依据减排目标建立的政策市场,无法完全靠市场调节,而碳市场的复杂性又决定了碳市场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中国碳市场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清楚认识到目前的各项基础设施还很薄弱的现状,需要像欧盟碳市场建立初期一样,秉承边干边学的态度推进。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基本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并为政策调整留有余地,根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
(二)配额分配制度以基准线法为主逐步过渡到拍卖制度
为避免政策阻力,中国碳市场初期也要以免费分配作为主要配额分配制度,但应吸取欧盟碳市场初期采用“祖父法”导致虚报历史数据的教训,积极发动各行业专家研究以基准线法为主的初期分配方案,确保配额分配的相对公平,并最终实现以拍卖为主的配额分配制度。此外,还要结合我国实际,配额分配除了要满足碳强度下降指标,还要充分考虑经济增速变动、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划,使配额分配向鼓励发展的行业倾斜。
(三)设置必要的柔性机制,确保配额总量适度从紧
欧盟碳市场的多项改革措施始终围绕着解决配额供过于求的问题展开,直到市场稳定储备制度的公布,使市场对配额总量及碳价走势有了一致的预期,碳价也因此于2018年进入了稳定上涨通道。因此,中国碳市场在建立之初就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配额储备制度,设置类似的柔性机制,避免欧盟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只有适度从紧的配额总量,才能保证稳定合理的碳价水平,从而促使企业从单纯履约过渡到采用更加创新的手段实施减排。
(四)逐步扩大控排企业范围,提高碳市场减排效率
欧盟碳市场在三个阶段的运行中纳入的行业不断扩大,我国碳市场也应该在碳市场基本稳定运行后尽快纳入更多高能耗行业参与碳市场。火力发电行业是首批也是目前唯一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由于我国的电价管控机制,电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发电企业的成本并不能顺利向下游传导,无法激励终端用户减排,且我国燃煤机组的效率在国际上已处于先进水平,减排潜力有限。因此,尽快将高耗能、高电力需求的终端行业纳入碳市场,才能形成供需联动,增加碳市场活力,提高碳市场的减排效率。
(五)拓宽自愿减排项目渠道,调动社会对CCER的需求
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CCER将在全国碳市场稳定运行时引入,并作为一种基础产品参与交易。而依据欧盟碳市场的实际运行经验,可以预计我国全国碳市场也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过多的CCER对碳市场的冲击。但开发减排项目是中小企业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能够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项目。因此应尽快明确CCER规则,特别是针对存量项目应尽快明确官方意见,并积极开拓社会对CCER的其他需求,鼓励未纳入控排范围的企业开展碳中和活动,从而提高潜在CCER业主的参与度。
(六)丰富和创新碳金融产品,促进价格发现机制形成
可交易的碳金融产品数量,市场的商品化程度都会影响市场的流动性,流动性不足将影响到碳价的准确性,且一旦价格过度下跌,碳价无法真实反映出边际减排成本,碳交易就失去促进企业减排的作用。因此,应借鉴欧盟碳市场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经验,积极有序的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尤其应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碳期货市场,增强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供合理的价格预期,为金融机构进行产品的决策和开发提供参考,增强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和信心。此外,要采用激励机制促使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和技术经验,参与碳金融服务活动,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资产授信、碳保险等各项碳金融服务,推动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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