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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三次修订相关条款(附全文)

2018-12-24 13:44来源:山东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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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北极星售电网注意到,此次共修订了两个章节的3个条款,分别是合同电量偏差处理与计量和结算。上两次分别为2017年8月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的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七条进行补充修订;2017年12月对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为:

第八十四条修订为:第八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 提下,将上月用户侧实际完成市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差额, 按照各机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次月合同电量。每月结束后,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和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修订为:第一百〇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的月度抄表电量,按照优先电量、基数电量、上调服务增发电量、集中竞价电量、双边交易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

修订条款自2019年1月起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鲁监能市场【2018】160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山东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投山东分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

根据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现对《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结算顺序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自2019年1月起执行。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调整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相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 1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有关修订条款

一、第九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四条修订为:

第八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 提下,将上月用户侧实际完成市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差额, 按照各机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次月合同电量。每月结束后,按照优先发电计划、基数电量、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和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二、第十一章计量和结算修订条款

(一)第一百零二条修订为:

第一百〇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的月度抄表电量,按照优先电量、基数电量、上调服务增发电量、集中竞价电量、双边交易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

(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修订为:

第一百〇五条(一)发电企业

1.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实际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电价进行结算。

2.其他类型发电企业:

(1)提供上调服务的机组。按上调电价结算上调电量。 实际上网电量依次按照优先电量、基数电量、上调服务增发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顺序及对应电价结算。

(2)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按下调补偿电价结算下调 电量。实际上网电量依次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基数电量、优先电量顺序扣除下调电量以后,对照相应电价按照优先电量、基数电量、集中竞价电量、双边交易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

附件 2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 以上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 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执行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等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 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 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 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 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七)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 厂网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等合同;

(八)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 同,与发电企业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九)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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