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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校核
第四十七条 京津冀绿色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由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统一组织,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范围及职责界面协同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须出具书面解释,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予以公布,并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挂牌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按时间优先、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七章 交易执行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优先安排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保证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电网网架存在断面约束时,该断面下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应在满足参与交易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需求后,剩余发电指标在未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按照装机容量分配。
第五十二条 当京津唐电网调峰受限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最大限度保证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在满足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发电需要后,将剩余发电指标按照装机容量在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间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在发生断面约束和电网调峰受限时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电站及特许权风电场发电。
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一节 电能计量
第五十四条 交易电量按照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进行计量。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定期校验、异常处理等技术管理要求,按照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约定,暂保持现有抄表计量方式不变。
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接收电量电费结算凭证,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视同没有异议。如因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访问导致市场主体无法按期核对结算凭证的,可按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存在异议的电量电费经核实确认后可在下月一并追退。
第二节 电费结算
第五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组织电费结算,相关市场主体维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
第五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月度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发电量口径)和装机容量,并计及厂用电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月度保障性收购上网电量。厂用电率按照上一年度京津唐统调可再生能源总发电量和总上网电量计算,风电、光伏发电分别统计。
第五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月度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以内的电量按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优先结算,超出保障性收购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均视作市场化交易电量进行结算,年终统一清算。结算次序如下:
(一)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
(二)电采暖、冬奥会场馆设施交易电量;
(三)其他交易电量;
(四)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超发电量。
第六十条 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其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与交易合同电量之和,不足部分按当月相应价格滚动至次月优先执行。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当月按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电量结算。
第六十一条 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当月实际上网电量超过其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与交易合同电量之和,超出部分电量按京津唐电网上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厂侧最低价格结算。
第六十二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达到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缺额电量不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免除其电采暖交易电量调峰服务费用的分摊。
第六十四条 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用户侧只结算电量电费,基本电费按相关规定结算。用户全部电量纳入功率因数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超发电量在年终统一进行清算,此部分电量结算造成的差额收益主要返还至所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剩余部分可分配给送出可再生能源的电网企业,用于补偿其在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的投资。差额收益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间的分配比例按年确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获得的返还费用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九章 电量偏差处理与考核
第六十六条 绿色电力市场年度双边交易的月度分解电量计划,在保持后续月份原有分解计划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于每月 20 日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要求,通过交易平台上报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电采暖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按用户侧实际用电量计算。电采暖用户侧实际用电量低于当月交易合同电量时,发电侧交易结算电量等比例调减;电采暖用户侧实际用电量超出当月交易合同电量时,发电侧次月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增,调增部分电量次月按电采暖交易成交价格优先执行。
第六十八条 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月度实际用电量超出当月交易合同电量,交易合同电量按交易电价结算,超出部分电量参照目录电价进行结算。
第六十九条 电能替代用户和高新技术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月度实际用电量低于其当月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 5%(含,下同)以内时,免予考核,交易按交易电价和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超过 5%时,超出部分电量视为市场化偏差考核电量,向当月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实际上网电量比例支付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化偏差考核电费=市场化偏差考核电量×京津唐电网火电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侧加权平均成交价格×20%。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京津唐电网冀北(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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