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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使用容量的处理
电网中的设备运行中都会留有一定的裕度。也就是说,实际潮流一般都会低于其额定容量。对于设备的成本,是全部分给造成相关潮流的用户,还是只将实际潮流对应部分的成本分给造成潮流的用户?
本例中,假设线路的额定容量都为800MW。有以下两种常用的分配方法。
方法1:全部成本由实际潮流承担。
方法2:跟实际潮流与额定容量的比例将一部分成本分配给实际潮流,剩余的成本按邮票法分配所有负荷。
假设线路的成本与其长度、进而与阻抗成比例,KB的年成本也是5000万元,BN的年成本为2500万元。反向潮流采取“反向的不收益也不分摊”的方式。
表2线路潮流使用情况及成本分析
表3不同方法线路成本分摊
从结果看到,两种不同的分摊策略下,两个负荷的输电费有所不同。方法2下,L2承担的输电费更多了。
实际电网中大多采用方法2的策略,也就说,将与实际潮流对应比例的输电成本按潮流的影响分摊,剩余的成本按照邮票法分摊给所有用户。这种方法相当于认为剩余的、冗余的、未用的电网容量,是为全网的安全、可靠服务的,无法简单分清楚对谁的贡献更大,因此按邮票法分摊。
五、输电成本分摊时所基于的状态
从上面的分析看到,计算输配电价、进行输电费用的分摊时,需要根据系统的某个状态下的潮流进行。不同的国家、市场也有不同的做法。
1)按一个典型状态,即系统峰荷状态计算。一般认为,电网潮流在系统负荷最大的时候达到最大,因此按系统峰荷时候的系统状态来进行输电价格、输电费用等相关的计算。
2)采用多种状态的加权。实际电网中,有些线路或设备的最大潮流不一定出现在峰荷状态,也可以出现在其他状态。因此,可以采用多种状态的计算结果加权的方法。最常用的就是峰荷和谷荷两种状态的加权。比如本算例中,假设KB、NB的最大潮流出现在峰荷时段,而KN的最大潮流出现在谷荷时段,则线路KB、NB的成本按峰荷时的潮流进行分摊,KN的成本按谷荷的潮流进行分摊。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增加,系统状态变化更多,可以采用更多种状态的加权。
3)支路峰荷法。对每条线路,每个设备,都根据其最大潮流时刻的系统状态进行分摊。
六、考虑位置信息的输配电定价机制的实施
在输配电价格中包括位置信息,让电网中不同位置的电源或(及)用户按不同的价格承担输配电费,对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非常重要。
具体实施时,很多人关心的是,这种方法是不是太复杂了?从上面的例子看,要准确核定每条线路的成本。
实际上,实施考虑位置信号的输配电价格机制时,并不一定需要相对统一定价太多的信息。
一般市场中,采用发电领域的标杆电价的方法,对输配电设备也可以采用“标杆成本”的方法。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设定不同的标杆成本,只要知道线路的长度和额定容量,就可以计算出线路的总的标杆成本,并基于这个成本进行相关价格的计算。
输配电定价机制中一般另外设置价格调整机制,保证电网公司总的准许收入固定不变。因此,标杆成本的设定并不会影响总的输配电费,只是会影响不同位置的价格差异性。
七、输配电价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政府对输配电价的监管,主要在两个方面:总的准许收入及价格结构。
1、总的准许收入的监管
总的准许收入监管,就是对电网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进行监管。总准许收入的监管方法分为两大类:成本加成(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以及价格上限。
对垄断企业的监管有两个方面的目标:(1)成本尽量低;(2)价格尽量低。无论是采用哪种监管方式,都无法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
成本加成方法可在目前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下让价格尽量低,正好等于成本加合理收益,但无法保证成本尽量低。这是由于,在成本加成管制方法下,成本都可以转移出去,垄断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所以在这种管制方式下,保证了现有成本下的价格尽量低,但无法保证成本的尽量低。
价格上限方式下,由于成本降低的效益由垄断企业获得,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垄断企业尽量降低本身的成本,但是无法保证设定的价格上限是尽量低的。这种方法的一个关键是价格上限的确定。
实际的监管可以是这两种方法的折衷。比如,设定一个成本基准,实际成本低于这个成本的,给垄断企业一些激励,高于这个成本的,进行一些惩罚。
成本加成法中,准许成本可以是真实的、实际发生的成本,也可以是一种标杆成本。采用标杆成本,实际上就类似的是一种价格上限的方法:企业的真实成本如果低于标杆成本,就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
标杆成本的确定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不同的方式。对电网来说,可以是按照每个设备分别核定的,比如分别给每类设备设定一个标杆价格。也可以是按电网来核定的:核定对一定数量、一定结构的负荷供电的综合的输配电成本。如果按电网整体来核定,除了可以激励垄断的电网公司降低每类设备的成本,还可以激励电网公司进行最优的电网规划:更加合理的电网、成本更低的电网,可以让电网公司获得更多的收益。
也可以通过另外一些指标对垄断企业进行激励,比如供电可靠性、服务水平、创新等。
2、价格结构的监管
总的准许收益确定以后,另外一个重要的事情就是价格结构。本文前面讲的内容基本都属于价格结构的问题。
价格结构具体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1)输配电成本的分摊对象(发电、用户之间的分摊);
2)价格的组成(容量费、电量费,固定费等价格成分);
3)不同类别用户的各项价格的计算方法。
4)价格计算公式中相关参数的确定。
注意,价格结构中,并没有具体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总的准许收入确定以后,主要是确定各种价格的计算方法。实际中,每年或每月,根据实际的数据进行计算,具体的价格水平会与实际的负荷水平等有关。
价格结构的监管主要考虑以下目标:
1)公平。输配电结构是否对不同的用户是公平的?不同类型的用户是否承担了合理的费用?
2)效率。输配电定价方法对能量市场的交易有什么影响?是否促进了交易?是否可以引导电源、负荷的最优选址、规划?
3、价格监管的周期
价格监管周期的设置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初期管制方法不太成熟的情况下,周期不宜太长。
2)管制方法成熟后,监管周期的设置主要考虑对垄断企业的激励作用。特别是,如果采用了价格上限类型的监管,一个监管周期不宜过短,否则电网公司没有创新、降低成本的动力:降低成本后,下个监管周期核定的准许收入可能会降低。如果监管周期比较长,企业则可以在监管周期内享受其技术进步、成本降低带来的红利。
对于具有激励性质的价格上限类型的监管,价格监管周期主要考虑对垄断企业的激励效果,不宜过短。过短的周期,不利于激励垄断企业通过创新、提高管理等手段降低成本。
对完全的成本加成方式的监管,监管周期的设置主要考虑成本监审方法的成熟、稳定性。
总结
根据上面的介绍和分析,输配电定价的基本方法或原则如下。
1)电源和负荷都是电网的用户,市场情况下分摊给电源的输电费用最终都会转移给用户,但不同的分配方法对电源的激励不同。如果需要给不同位置的发电企业一定的经济信号以引导其规划、投资,则可以将一部分输电费分摊给电源侧。
2)电网设备分专用设备和公用设备,专用设备的成本由受益的电网用承担,公用设备的成本需要选择一种分摊的机制。
3)公用设备成本的分摊大的方面分为邮票法分摊和按对电网的影响程度及受益分摊两大类。
4)一个较大的电网可以分为不同的小的电网或者区域。如果公用设备成本的分摊考虑用户的位置,一般采取区域定价的方式,一个区域内的用户采用相同的输配电价。电价区域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省,小到一个配网区域。
5)跨区跨省线路的成本的分摊国际上有两种典型的方式:通过输电权拍卖的方式,以及由相关电网公司承担及分摊的方式。
6)输配电定价本质上应该是一部制容量定价,根据系统峰荷,或者支路峰荷的情况进行相关价格的计算、成本的分摊。对不具有分时计量条件的用户,或者存在多个电压等级的情况,可以将全部或一部分成本按电量分摊。
7)跨省跨区线路的成本分摊给两端的电网公司时,建议尽量按照容量费的方式分摊。跨省跨区线路成本采用电量电价的方法分摊,会导致一些本来可行的交易由于输配电价而无法成交,影响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影响一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8)对反向潮流的分摊方式有不同的方式,不同方式产生不同的经济信号。
9)当公用网络设备成本的分摊考虑用户的位置信息时,需要考虑未用容量成本的分摊方式。一般将未用容量成本以邮票法分摊给所有用户。如果输配电定价本身采用的是一部制容量费的形式,就是按照负荷容量的比例分摊;如果输配电定价本身采用的是一部制电量费的形式,就是按照负荷电量的比例分摊。
10)垄断企业价格的监管包括总收入和价格结构两个方面。价格结构的监管非常重要,但不是实现规定每类用户的具体的价格水平。
11)总准许收入的计算可以考虑采用标杆成本方法,包括基于设备的标杆成本法和基于电网的标杆成本法,基于电网的标杆成本法可以激励电网进行优化的电网规划。
12)如果价格中有类似价格上限性质的成分,从激励垄断企业降低成本的角度,监管周期不宜过短。
13)如果没有采用考虑位置信息的输配电价机制,不同地区的输配电费存在大量的交叉补贴,这是影响增量配网收益、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14)实施考虑位置信号的输配电价机制并不一定要对每条线路的成本进行核算,可以采用“标杆成本的方法”计算。
15)交叉补贴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计算出每类用户应该承担的真实的成本。这个真实成本的计算,必须考虑电网用户的电压等级、负荷曲线、所在位置等信息。对存在环网的情况,还需要定义一种潮流跟踪的方法。因为从理论上,没有唯一的“正确的”、“合理的”方法。
作者:
谢文锦,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荆朝霞,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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