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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平台的十大关系(上篇)

2018-11-01 10:39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杨威 崔正湃关键词:电力交易平台售电公司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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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任何平台一定是有其价值观的,它的价值观都预设或隐藏在平台的功能与规则之中。因为平台的特殊性,相关方对于平台的道德要求通常也是极高的,如之前百度搜索因魏则西、莆田系医院等事件,遭遇了严重的危机;近期滴滴顺风车因空姐遇害事件也饱受诟病。一言以蔽之,平台作为一个多元庞大而又复杂互动的网络的核心角色,它面临着来自用户、政府与公众的极高的道德要求,其自身必须肩负起对应的价值观与道德的考量。

对交易平台而言,目前交易规则均由政府部门印发,市场规则更多体现了政府部门的价值观及政策要求。现阶段交易平台的价值观主要体现为相对独立、中立、公平和非盈利。

一是交易平台以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身份组织市场化交易。交易平台须要处理好与政府部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交易平台既不是运动员、也不是教练员,而是服务员,要为市场成员做好服务,为更多市场成员上平台做交易提供基础保障,同时积极推动交易规模持续扩大。

二是交易平台非盈利定位也便于其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目前电力体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各方利益调整纠葛较大,交易平台作为中立方,需恪守其非盈利性、中立性机构的角色和定位。未来交易平台如收取交易费用甚至存在盈利倾向时,则需关注其存在利益驱动时增加交易品种、变更交易规则的冲动。

三是交易平台价值观也需与时俱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交易平台功能定位可能也会随之变更,其价值观也将会同步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交易平台应有其道德和价值观,而且要经得起在聚光灯下接受相关方、社会和公众的拷问和考量。

交易平台与社会经济

众所周知,宏观经济是由无数微观经济活动构成的,而人类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可以套用如下简单模型:

步骤一:供给方生产出可供交易的商品(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需求方提出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步骤二:双方或多方进行供需信息匹配;

步骤三:交货、付款,完成交易。

从简单物物交换的原始社会,一直发展到如今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社会发展一直体现为,在满足同样的需求,所需要的总成本不断降低。总成本包括了生产成本、信息交互成本、金融成本、物流成本。事实上,一切成本都可以转换为用时间度量(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使用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总成本的降低最终体现为时间的节省,即效率的提升。传统的商业模式乃至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变化,其背后一定是一种相对高效的经济模式代替了原有模式。由于互联网本质上就是信息“高速公路”,现在兴起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可以极大地降低相关方信息交互的成本,此外资金支付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完成,由此带来了整个交易活动的高速演进和迭代。

平台作为连接者、匹配者、市场设计者,决定了它在连接需求方、供给方之后,要持续地为用户提供更多、更独特、性价比更好的产品与服务,这是平台存在的意义,也是其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因此,以海量用户的精准需求为依托,平台会不断刺激供给方进一步提升能力,逐步提升相关方的效率、进而深度挖掘相关方的创造力,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与活力。而且这种增长,一方面来自用户真实、精准的需求,是“需求侧”驱动的增长;另一方面根据用户真实需求的刺激,推动“供给侧”进行针对性地改进,提供更加有效的供给,是“供给侧”改进的增长。依托平台,需求方和供给方可以实现深度融合、良性互动,从需求侧、供给侧双向进行“驱动”,此模式下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更高,浪费更少。

全社会用电量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电费支出也是工商业用户较为敏感的生产要素,近几年随着市场化交易逐步推进,有效降低了用户的用能成本。国家发改委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累计1.63万亿千瓦时,为工商业用户减少电费支出603亿元。市场化改革释放的红利,激发了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诉求。目前交易平台注册的用户,基本以大用户为主(电量规模较大、接入电压等级较高),现阶段基本上只是完成了“连接者”的角色,将部分用户吸引到平台上开展交易,而交易双方需线下沟通意向、线上确认结果,交易平台在“匹配者”的角色和功能仍需强化。今后随着市场化交易准入用户的数量不断增多,部分用户电量规模较小,与发电企业议价能力不足,交易平台针对海量的中小用户与发电企业间的“连接者”的角色也需重新定位。为此交易平台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是深化市场主体“连接者”的角色。实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不同市场成员间的有效连接,为海量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有效的连接,将目前线下联系、线上交易的方式改进为线上联系、线上交易,实现供给方、需求方线上双向互动,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网状连接。

二是做好供给方和需求方精准需求“匹配者”职责。要充分发挥售电公司作用,其既是供给方(对电力用户而言),也是需求方(对发电企业而言),借助于售电公司的双重身份,实现供需双方双向互动、精准匹配,实现供给侧、需求侧双向驱动。

三是持续扩大交易规模。现阶段参与市场化交易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用能成本,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诉求强烈。只要可以持续扩大交易规模,就是帕累托改进,相关方的压力就会减小;而增量一旦停滞,就是零和博弈,即一方利益的增加必然以其他方利益的减少为代价,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持续扩大交易规模不仅是交易平台的职责所在,更是包括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所有相关方的共同诉求。

交易平台与政府监管

网约车政策在2016年引起了巨大关注与争议,政府部门以保护用户安全、促进良性竞争的名义出台的政策,在不同的利益主体看来莫衷一是,引发了各方争执,这凸显了平台规则与政府监管的某些冲突或诉求的不一致。

如前所述,平台本质是对现有资源进行聚合和再次分发,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对社会供需关系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例如网约车平台出现之前,打车就仅是乘客与出租车公司(司机)双方之间的服务关系。在网约车出现后,网约车平台介入其中,使几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网约车服务的过程重构了社会的供需关系,而在重构社会供需关系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相关方利益调整,政府监管介入合情合理合法。

事实上,相比于传统企业或传统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是一个由技术驱动而催生出的一个新兴的市场、新的商业模式,有其自身新的逻辑和特点,实现了局部甚至是颠覆性的创新,同时也难免带来新的问题与困局。这意味着,它需要新的解决方案和监管方式。针对平台监管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监管应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着力点。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会打破甚至重构之前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平衡,此种情况下,监管不应简单关注哪方的呼声更大、谁的力量更强,依然要回到行业的实际中来,回到基本的法律框架下,如果实际运营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基本的法律体系仍然适用,那么监管的尺度就不应该轻易改变,不应让监管成为利益博弈工具。

二是市场监管应适应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审慎而为、谋定而后动。仓促出台的监管措施,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未必是好事,政策制定者应更深入地研究行业实际特点,把握行业发展的趋势及需求后,再行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在对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了解不深或趋势尚未把握的前提下,应该采取包容性的监管政策,而沿用旧的思路来管理创新性或颠覆性的技术往往不成功。

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机动车法案》,后被人嘲笑为“红旗法案”,其中规定:每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个人驾驶,其中一人必须在车前面50米以外做引导,还要用红旗不断摇动为机动车开道,并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约6.4公里)。由于未能看清汽车工业发展的未来,这部法案让汽车等同于马车,扼杀了英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先机,汽车工业则在美国迅速崛起。1895年,红旗法案被废除。

与其他行业的监管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监管历程不同,作为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力行业一直就存在着监管,而且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政府部门对市场化交易的监管也日趋常态化。同时市场规则通常也是由监管机构印发或参与编制,监管的针对性也更强。然而随着市场化交易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的数量将成百上千地增长,传统模式下一家监管机构面对一家电网企业、几十家发电企业的监管模式,与现阶段的市场主体规模和特点不相适应。因此针对步入能源市场化的电力行业,应研究探索如何更好的发挥监管作用,引导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狭义而言,监管的实施主体为政府部门,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即公共监管;广义而言,市场监管存在两个实施主体,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交易平台或市场运营机构。目前各方对政府公共监管的关注度或期望比较高,而对交易平台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或管理,即平台监管的关注度不够,认识也有所局限,这也导致了未能有效发挥交易平台的监管作用。就交易平台自身的发展逻辑而言,确保平台上各方的利益都能获得保护,且彼此间实现良性互动、共生共赢,是交易平台能够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任何伤害到大多数市场成员利益的行为,必将被交易平台约束甚至惩罚。从这个角度看,交易平台实施监管的需求通常会比政府公共监管更为迫切;同时,由于存在两个监管实施主体,二者的边界在哪里?二者的监管行为如何协同发挥作用,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

通常而言,公共监管效率比较低,监管成本比较高,监管的时效性也不强,但公共监管的一个特征就是惩罚力度较大,对相关方约束力较强。平台监管成本很低,时效性较强,但惩罚力度较小,也无法借助行政权力进行惩罚,对相关方约束力较差。因此需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即政府部门监管交易平台,交易平台监管市场主体,公共监管与平台监管,既不可或缺,也可以互补。特别是当市场化交易规模变大、注册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多后,平台监管对公共监管的替代和互补作用将越发明显。因此,针对交易平台的监管,应探索构建以平台监管为主、公共监管为辅的协同治理体系。(未完待续)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10期,作者供职于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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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联合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联盟11月22日-23日在北京举办“电力交易员仿真训练”,在分析各省电力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运用仿真训练带领售电企业对电力市场交易模式、竞价操作、竞价策略等方面进行综合训练。在帮助售电企业取得电力交易真经的同时,还有机会获得“电力交易能力素质测评证书”。报名请联系:陈老师13693626116;迟老师18646733110

原标题:【专稿】电力交易平台的十大关系(上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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