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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有信息
1.发电机组特性参数,机组运行检修、设备改造情况;自身发电出力受限情况,火电电煤库存、来煤、耗煤情况,风电、光伏监测、气象信息等。
2.年发电量计划、电力交易合同,厂网购售电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已签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结算开票信息等。
3.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五条 售电企业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配电价格等。
3.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代理的用户名单,代理用户数量;交易许可能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等。
2.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配电网可用容量、实际容量、配电区域内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清单等。
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基本情况,持续负荷国家准入要求情况,财务状况,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等。
3.代理用户情况、及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需提供的信息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前9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披露。
(三)私有信息
1.代理用户基本信息、代理用户变更情况(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用户解绑说明等)。
2.电力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签约用户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结算开票信息等。
3.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环保证明、用电类型、隶属供电企业;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用电装接容量、自备电源容量;年度最大用电量、最大负荷及负荷特性、产品能耗水平等;年度直接交易需求信息、最大需量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电力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与售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完成情况、电价信息、电量结算情况、电费清算情况;退市申请说明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分别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十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年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服务性质能力;直接交易需求信息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辅助服务交易合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2.于每年12月5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二节 月度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月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电力交易平台网址、电力交易大厅地址;企业组织结构、业务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服务指南、对应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电力市场成员名单;市场主体入市、退市公示信息等。
3.企业基本信息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力市场成员名单及入市退市公示信息于正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交易公告:交易开闭市时间;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申报要求说明;次月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分解到日);次月关键交易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分解到日);次月新疆区域内全社会、省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次月参与市场用户月度总需求预测;次月已确定的新疆区域内优先发电合同交易电量计划、已开展的年度交易分月计划预测及输电通道安排(分解到日);次月新疆区域内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双边协商);次月新疆区域内集中竞价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集中竞价);次月区域内月度挂牌交易电量需求预测(挂牌);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等。
2.交易结果:月度各类型交易成交总电量、各类型交易最低成交价格、各类型交易最高成交价格、平均成交价格等;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月度偏差处理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安全校核情况,电量调减有关信息和简要说明等。
3.交易执行:月度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
4.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信息等。
5.交易公告、交易结果、交易执行信息按照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相关交易品种规定的时间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临时和紧急支援交易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月度交易结算概况、月度各类型交易成交电量、价格;购电方、售电方申报电量、价格及排序(集中竞价);交易意向协议(双边协商)、月度各类型交易电子合同等。
2.于成交信息发布后2日内向合同对应市场成员提供。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月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机构名称、调度范围、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力调度相关法规、标准等。
2.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交易公告:月度安全校核依据,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变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等。
2.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调峰需求、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对象、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预补偿和预分摊结果等。
3.新能源现货交易信息:日前现货交易总电量、交易价格出清情况、历史交易信息等。
4.交易公告信息按照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相关交易品种规定的时间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及新能源现货交易信息于每月5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下月主要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含相应调度机构直调发电机组,按照月度计划分解到日)、次月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分解到日)、次月电网运行方式等。
2.辅助服务机组上、下调电量、申报价格排序及有功出力可调区间、新能源现货申报价格及申报时段、两个细则考核补偿费用等。
3.于每月5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提供的月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价等级等;国家批复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等。
2.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供电区域分布、电网结构、全网发电装机及分布;月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变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电网线路、变电站等检修计划及非计划检修说明等。
2.于每月10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三)私有信息
1.电力用户月实际用电量数据。
2.于每月5日前向合同对应电力用户提供。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提供的月度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
2.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信息
1.场站调度名称、发电机组类型、机组编号、机组装机容量、机组在运容量、机组调度管辖关系、发电业务许可证、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机组批复上网电价,最大和最小技术出力等;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2.于每月10日前向所有市场成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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