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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8-06-01 11:18来源:天津市发改委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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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电力供应”或“配售电”等内容。

2.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近一年内企业财务报告。

3.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5.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图。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形式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机构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一个月内未完成资料补充的视为放弃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售电公司获得市场准入后,可与获得售电市场准入的电力用户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等。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售电公司应代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进行售电市场交易。

(四)售电公司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五)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七)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八)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九)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和“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权利与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二)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四)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六)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天津”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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