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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印发:3%以内免偏差电费

2018-01-09 09:0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直接交易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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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发电侧信息(含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市场化电厂发电能力);

(三)市场可竞价电量;

(四)省内电网阻塞管理信息;

(五)外送直流通道能力及交流联络线运行控制要求;

(六)交易事项及时间安排;

(七)市场总体成交情况(含各交易品种成交电量、平均价格、最高价格、最低价格);

(八)本细则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披露。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和其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一00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0一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的25日前,将上月交易信息和执行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第一0二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主体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0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适时制定云南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组织实施与风险防控

第一0四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为市场成员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电力交易服务,组织开展云南省内的电力直接交易(含跨境电力交易)、跨省跨区的电力交易、合约电量转让交易等,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管理;提供结算依据;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第一0五条 发生以下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等方式解决。协调未能解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主体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主体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0六条 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市场注册;

(二)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三)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四)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一0七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可向售电企业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开通保证金专用银行账户,确保市场交易电费结算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市场交易电费的正常支付,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保证金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待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后,交易保证金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进行挂钩。

第一0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要及时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采取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或终止市场交易: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不能履约等,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三)云南电力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影响到交易执行及系统安全时;

(四)云南电力系统调频、调峰容量及无功容量无法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一次能源供应、用电需求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

(五)其他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紧急情况下,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干预市场或中止市场运行的措施。

第一0九条 云南电力市场中止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调度规程进行调度运行管理。

第一一0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拟订《年度实施方案》,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一一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策、云南省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电力运行相关情况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和优化实施细则中的控制性指标。修订程序为:

(一)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运行情况和市场成员建议提出修订意见;

(二)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讨论;

(三)上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进行修订。

第一一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是:省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一一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一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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