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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售电企业应在交易开始前5个工作日之前,将与代理用户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报送电力交易机构(或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确定双方代理关系)。
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标明代理的用户名称、电费结算户头等。用户名称应与其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年购电量小于2亿千瓦时的,只允许提交一个年度双边交易合同。
第四十五条 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在每年双边协商交易开市前签订该年度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书(或合同),并将意向书(或合同)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报送电力交易机构优先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由主动解除方将解除协议书面报送电力交易机构。解除长期合同后,3年内不再接受主动解除方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同。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意向后,应将交易电量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双边)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按月分解到机组,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
第四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调减电量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
第四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五十条 建立电子合同系统。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一条 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的流程与省内年度双边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组织开展。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年度双边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三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二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电能力情况;
(二)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月度双边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达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意向后,应将交易电量分解到机组,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电量。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电量的审查、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提出调减电量意见并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
第五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五十六条 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十七条 跨省跨区月度双边交易的流程与省内月度双边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组织开展。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月度双边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四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八条 每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五)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十九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价差(或电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次月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或上网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次月用电量和用电价差(或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10兆瓦时,价差或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价差为负数(正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低于(高于)参与直接交易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和售电企业用电价格低于(高于)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或电度电价加权平均值)。
第六十条 集中竞价交易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或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或电价)的统一出清模式执行。若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企业)的边际成交价差(或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输配电价出台前,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
当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当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输配电价出台后,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电价配对,当发电企业报价高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双方不能成交;发电企业报价低于或等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可以成交。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用户、售电企业按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价差(电价)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
市场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分解到机组)成交电量,市场出清价差(电价)。
第六十一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集中竞价交易以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结果为准,不再签订合同。
第六十二条 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流程与省内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相同,具备条件时同时、同平台组织开展。送电省参与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由该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输电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担调度责任的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负责。
第七章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六十三条 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发电企业内部机组间或各发电企业间可开展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成交的发电企业,当月不得参与反向月度挂牌交易。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当月集中竞价交易前完成,出让电量的发电企业(机组)原则上不得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节 交易信息提交及发布
第六十六条 每月上旬,有挂牌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月度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挂牌转让信息,列明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六十七条 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挂牌转让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发电企业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求规模;
(三)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四)月度双边合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节 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八条 有合同电量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确定合同电量转让的品种、数量、价格。在月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九条 合同电量转让双方以发电量为基础,按照上网电量不变原则,根据转让双方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转让电量,电量分解到机组、到月份。
第七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双边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协议的审查、汇总,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结果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第七十二条 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度合同电量转让双边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合同电量转让月度挂牌交易
第七十三条 挂牌交易开市后,由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月度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发布要约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技术支持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确认。开市期间,在申请数据未接受要约前,出让方可多次修改申报数据。挂牌交易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
第七十四条 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接受要约情况确定成交电量和价格,形成出清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交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牌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转交电力交易机构。
第七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接到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后,应在当日将最终出清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和协调。发电企业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七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跨省跨区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净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
第七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开始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提出调整意见,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十条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双边交易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集中竞价交易按发电机组申报价格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削减,价格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
第八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企业各类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
第八十二条 月度发电计划内容包括:
(一)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
(二)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
(三)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计划;
(四)月度基数电量计划;
(五)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六)其他交易电量计划。
第八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发电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月度计划执行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并公布相关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总结、发布上月市场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开展情况。
第九章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第八十四条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将上月全网实际完成电量与计划电量的差额,按照各机组上月的预挂牌价格排序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本月计划电量。每月结束后,按照机组月度调整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双边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的顺序依次结算。月度调整电量在发电侧当月结清,其余电量可在当年后续月份电量中进行滚动调整。
第八十五条 在组织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时,发电企业应同时报送分机组的上调增发价格和下调补偿价格,并据此确定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十六条 每月5日前,交易机构按照上调、下调机组调用排序依次确定中标机组和电量,直至上月差额电量全部成交。
当月度实际发电量大于计划电量时,差额为正,按照预招标上调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增发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月度实际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时,差额为负,按照预招标下调补偿报价确定的机组排序,减发补偿价格较低的机组优先中标。当价格相同时,增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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