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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附全文)

2016-12-14 10:2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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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附件2.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3.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

附件4.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附件5.从业人员资质表

附件6.授权委托书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

附件8.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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