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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试行)公告

2016-12-12 11:2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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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用信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与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价职责]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省交易平台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发现的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按授权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及时对外发布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立信用记录]建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失信惩戒]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售电公司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能源监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失信监督]第三方征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按规定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评价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

门报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联合惩戒]对售电公司违法失信行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并按照有关法规、法律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规范指引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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