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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以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电改进程

2016-10-31 16:4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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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交易价格

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 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 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 我省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 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 四) 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 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结算凭证, 电网企业负责收费、 结算, 代收政府性基金, 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现货平台竞争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 出具电量电费、 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 五) 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 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 由指定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 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凡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 应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 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保底价格执行, 直至用户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 在电力用户交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 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2 倍执行, 具体水平由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五、 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 一) 信息披露

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推动电力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 制度化、 程序化。 市场主体成员有责任义务按照要求及时、 准确和完整的提供信息。 信息公开事项接受市场主体监督, 接受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省能源局的监管。

( 二) 信用评价

省能源局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充分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完善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 可追溯、 可核查。

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不履约、 欠费、 滥用市场操纵力、 不良交易行为、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电力市场主体, 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对严重违法、 违规的电力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 拒不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不再进入市场。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实施联合惩戒。

( 三) 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 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 探索建立银行授信、 保函、 保险等保障电费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避免出现欠费、 逃费现象。

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 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可对市场强制干预。

( 四) 强化监管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 及时研究、 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 机制保障和组织实施

( 一) 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不断完善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事项, 省能源局具体负责售电侧改革等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省物价局牵头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监管方面工作。

( 二) 统筹协调, 强化监督。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 省物价局要及时掌握改革动态, 加强协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 信息公开、 合同履行、 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进行管理。 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省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电网公平开放、 市场秩序、 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三) 加强宣传, 正确引导。 加大对售电侧改革的宣传报道, 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文件, 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 形成改革合力, 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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