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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山东推电改 三轮电力直接交易政策一览

2016-09-20 10:4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急先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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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意 向书 )由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 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示 范文本 )(试 行 )的 要求,意 向书参照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 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 )签订。 合同中应包括 (但 不限于 )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 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 电企业达成电力直接交易合 同后,应 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 输配电服务合同应符合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示 范文本 )(试 行 )的 要求。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 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 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第二十八条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

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合同电量不得超过原来准许的交易电量,有关补充协议应按照新签合同标准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 3%。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商务部97%,超出-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 份按 0.5倍 、 10△ 2月 按 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电企业或 电力用户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 97%的 ,低 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 由该企业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也可委托其他发电企业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

第六章 交易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 11月 30日 前下达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并抄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 (或 合同),并将意向书(或合同)分别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或 合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2月15日之后2个工作 日内完成交易意向书(或 合同)的审查,并 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完 成交易电量汇总、 计算,确 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 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交易机构审查意见后 3个工作 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 将校核结果转送电力交易机构,向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公开,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未提 出安全校核意见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意向书)优 先于后签订的合同(意向书);长期合同(意向书)电 量优先于短期合同(意向书)电量。

第三十七条 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机组意向电量作为准许合同电量。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准许合同电量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并 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 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 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 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 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 合同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的准许合同电量,在 每年的12月30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化委、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第三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安排约定安排月度交易计划,电 力调度机构按计划执行。

第四十条 用户与发电企业可在 6月 份、9月 份对年度合同用电量和后续月度分解用电量提 出调减 申请。 每年 7月 份、 10月 份电网企业对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调整方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各案。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户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发电机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四十一条 当电力用户 1-6月 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当 电力用户 7-9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用户未完成合同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分别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可由完成合同进度的用户与发 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用户名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

第四十二条 当用户年度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经月度滚动调整后发电企业对应机组多发的电量,结 转为该企业 (机组 )年度基数电量计划。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若因机组 自身原因导致年底无法完成直接交易电量 ,相应电费差额从机组当年电费中平衡。

第四十四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影响直接交易时,电 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 后应向市场主体披露原因。

第四十五条 待条件成熟后,开 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由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方式形成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总结、发布上月直接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第七章 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 直接交易电量 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 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 《购售电合同》 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电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抄表后,及 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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