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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文透析售电公司运营模式+广东电力竞价交易规则

2016-07-04 11:10来源:长江环保作者:童飞 张韦华关键词:售电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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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面模拟举例的数据可以看出,购电主体“甲”申报降幅最小,为10厘/千瓦时,最终结算降幅为23.64厘/千瓦时;购电主体“戊”申报降幅最大,为150厘/千瓦时,最终结算降幅为354.55厘/千瓦时。甲与戊申报价之间相差140厘/千瓦时,而最终结算价之差被返还机制扩大到330.91厘/千瓦时。因此对于购电方来讲,激进地报低价可以得到更多的返还电价“奖励”,拉大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价差,但是却要承担更大的不能成交的风险;保守地报高价可以提高中标几率,但是相应地能够获得的返还电价也将减少。购电方的量价博弈被复杂化。

而对于供电方而言,低报价(高降价幅度)虽然使电厂加大了主动让利,但是返还电价上升,部分弥补了报价降低带来的电价下降,同时提高了成交量和成交几率;高报价(低降价幅度)则减少了主动让利,相对的返还电价也相应减少,而成交量和成交几率也同步降低。因此,电价返还机制使得供给方最终成交电价之差小于报价之差,高报价与低报价策略之间对最终成交电价影响减小,低价策略呈现优势。

从前面模拟举例的数据可以看出,发电厂A报价降幅最大,达到500厘/千瓦时,最终成交降幅为183.1厘/千瓦时;发电厂E报价降幅最小,为300厘/千瓦时,最终成交降幅为109.86厘/千瓦时。A与E的报价之间相差200厘/千瓦时,而最终成交价之间仅相差73.24厘/千瓦时。对于发电厂A来讲,尽管报出电价比E低2毛钱,但是最终成交价却仅比E低7分钱,且由于报价很低,成交的几率要比E大得多。因此,发电厂量价博弈被简单化,报价策略出现“最优解”,即在保证成交电价能够覆盖发电边际成本的前提下,尽量报低价以争取成交。

返还机制对于供需双方影响不同的主因为:返还电价对购电方的作用机制为“奖励”,而对于发电方的作用机制为“补偿”,从电价层面均“鼓励”双方报出更低的价格。然而对于需求方来讲,低报价意味着承担更高不能成交的风险,而对于供应方来讲,低报价则提升了成交的几率。因此需求方的量价博弈更显激烈,发电方则是削弱了此类博弈。在3-5月的集中交易中,由于返还系数设置为25%,电厂方能够获得较多的返还电费,出现了发电厂报价策略向地板价单方面倾斜的现象。

延伸阅读:

【售电关注】广东电力市场月度竞价阶段性小结

【竞价购电】纵览广东、云南、重庆等地不同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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