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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电力交易机构可能不符合电改要求 判定标准在哪?

2016-06-07 09:20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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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管任免是否符合规定。

高管的任免权对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有重大影响,发改委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一点。配套文件《实施意见》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这一原则也被山西、云南等多个试点方案所延续,成为判断交易机构是否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标准。

5、人、财、物、信息、业务是否独立。

交易机构的人财物信息独立是最基本的要求。人员方面,要看劳动合同、管理关系等是否独立;财务方面,要看收支是否独立;物方面,要看办公场所等是否独立;信息方面,要看是否建立了信息隔离管制制度以及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守;业务方面,要看与电网的调度、营销等其他业务是否做到了真正独立。

6、章程、规则制定是否符合要求。

配套文件要求,“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见交易机构的章程和规则等核心法律文件是要经过政府批准的,否则就不符合文件要求。

以上是观茶君根据现行有效的文件整理的主要判断标准,但其实还能列出更多更细的标准。

最后,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个是关于独资交易机构。观茶君并没有将独资与否作为交易机构是否相对独立的判断依据,是因为根据配套文件,电网设立独资交易机构是被允许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通行的一般原则,电网独资交易机构可能要受到更严苛的监管,以保障其独立性和电力交易的公平性。

另一个问题是,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现在的交易机构可能不符合电改的全部要求,但设立之初很难做到尽善尽美,今后必将逐步予以完善。因此,现在交易机构的设立还仅仅是起点,而不是终点。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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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力交易机构,区分“象征性独立”和“相对独立”的六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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