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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关于《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03-23 10:5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可靠性电力系统输变电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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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可靠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以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建立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可靠性中心应当组织拟定电力可靠性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电力系统设施性能和运行情况的可靠性评估预测;对电力企业可靠性工作体系建立、信息化建设、信息报送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对重点地区、重要企业开展督查。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应当按照规程标准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并对电力企业报送的可靠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年度全国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派出机构可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

第十条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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