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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6-03-18 09:1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节能管理能源消费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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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利用绿色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交叉监察、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明确节能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8000万千瓦时用电、6800吨柴油或者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用能企业以外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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