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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存在推广难点

2016-03-10 14:08来源:广东绿洲关键词: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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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 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节能技术应用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3、合同能源管理与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例如,一家工厂类企业生产用锅炉每年消耗标准煤10万吨,引入节能服务煤耗可以降至6万吨,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采购4万吨煤的资金作为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原标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服务推广难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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