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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推进电力改革和国企改革(2015年6月1-15日)

2015-06-19 13:19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国家发改委国有企业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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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内需、惠民生和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此,一要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二要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筹集社会办医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三要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试点区域注册和备案管理,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四要落实社会办医各项税收优惠,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职称评定、课题招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五要完善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严打非法行医、过度医疗等。真心实意扶持社会办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九、地方改革

山东省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日前,山东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山东省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四项改革任务:改革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监督和备案,建立健全审计和公开制度体系;搞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和应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监督考核体系。此次改革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一是试编阶段(2015年)。全省县(市、区)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全部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政府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二是试点阶段(2016—2017年)。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结合山东省实际贯彻实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2016年以设区市为单位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2017年编制全省合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三是完善阶段(2018—2019年)。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四是实施阶段(2020年)。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青海省出台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意见。为加快构建“规模可控、权责明确、偿债有序、监管有力”的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近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确保青海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有方、监管有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举借。在举债权限上,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青海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除国家另有要求以外,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青海省政府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各级政府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必须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在举债规模上,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青海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核定青海省本级和市(州)以下政府债务规模,并报请青海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市(州)、县举债规模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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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6月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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