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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百亿返利”到广西“九家上书”:电力市场还差多远

2026-10-10 08:41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关键词:电力市场广东电力市场广西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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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力市场有两件引人关注的大事。

一是在广东,围绕“价差返还”的纠纷持续发酵。据业内人士测算,2026年广东发电企业向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场外返利,规模或达百亿元量级。这场纠纷已从“业内协商”步入法庭与监管部门的视野。

二是在广西,九家发售一体化售电公司联名上书,就批零倒挂导致巨额亏损等问题发出“鸡毛信”。

两件事放在一起,观茶君得出的是同一个判断:

我国电力市场尚处于建设初期,还不成熟。

这绝非指责。电力市场从建立至今时间不长,很多规则是第一次制定,很多问题是第一次遇到,出现问题很正常。恰恰因为它尚在建设之中,问题才会以这样的方式集中呈现出来。讨论这两件事的意义,不在于厘清谁对谁错,而在于透过它们,看清电力市场还差些什么。

一、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规则有失公平:只约束盈利,不管亏损

以针对售电公司的限价为例:批零价差设有上限,超额利润要按比例分成——2:8、1:9,都属于这一类。观茶君觉得这些规定的初衷有合理之处,售电公司不能把用户的低价空间全部占为己有。

但规则的另一端是空白的。售电公司出现亏损时,却没有相应的分担安排。没有缓冲机制,没有保护线,更没有亏损如何处理的说法。

这意味着,这套规则只完成了风险分配的一半:盈利时有规矩,亏损时没说法。它不是在双方之间分配风险,而只是单方面设限——这正是不公平的根源。

(二)规则越界:替市场做决定

不该管的硬管,是规则的另一类问题。

广东电力市场的年度交易成交均价下限,明确设定为0.372元/千瓦时。这一价格下限的设定,出于控制价格波动、降低市场风险的考虑。但现实是,绝大部分售电公司为争夺客户,终端实际成交电价均低于该下限,只能到规则之外寻找出口。“场内合规签约、场外价差返还”的做法,正是在这样的约束下形成的。

另一个问题是长协比例的硬性要求。规则既要求长协电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又锁定了相应的价格区间。价格锁住了,量也锁住了——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机制实际上很难发挥作用。

一个成熟的市场,价格应当由市场机制去发现,而不是由行政规定钉住;交易量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而不是由规则硬性划定。

规则替市场做了市场本该自己做的决定,这本身就是不成熟的表现。

(三)主体不成熟:只算自己的账,不算市场的账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都存在同一个问题:只算自己的账,不算市场的账。

用户追求低电价,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售电公司追求价差空间,对市场风险缺乏预判;发电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同样存在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共同的毛病是对电价波动风险的无视——这本身就是不成熟的表现,也是最大的风险。

事前认知如此,事后行为同样能说明问题。出了问题之后,无路可走的主体只能选择以拉横幅施压、联名上书“找市长”等方式推动解决。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本身,也是市场不成熟的一个表征——有朋友如此评价。

更深一层看,市场主体对“什么是市场”的认识尚未完全建立,心态上也未完成从“依赖行政”到“面向市场”的转变;风险认知的偏差,最终都会反映到对市场的态度之中。

(四)监管不成熟:规则设计与事后管控都跟不上

前面提到的规则残缺与规则越界,规则是谁定的?是管理者和监管者主导制定的。规则设计上的偏差,源头在管理与监管环节。

同时,监管者在事后管控这一环也没有跟上。事前设计规则,事后管控风险,两个环节都还不到位。

作为市场的守夜人,监管者在“定规则”和“管起来”两个环节上,自身也处在不成熟的状态。

(五)产品设计不成熟:缺少风险对冲的工具

目前电力市场的主要产品是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更长期的风险对冲工具,市场尚未提供。从现货角度看,现货价格受新能源出力波动、极端天气、负荷变化等因素影响,波动明显,有时甚至出现负电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高耗能企业都面临价格风险,但场内缺少标准化的对冲工具,风险没有适当的出口。

从政策进展看,方向已经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动条件成熟时开展电力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广东省“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探索电力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建设。但观茶君注意到,相关交易品种尚未落地,仍处在模拟测试阶段。

(六)风险解决机制不成熟:出了事没有成熟的处理机制

一旦市场出问题,各方都希望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路径——谁来处理、按什么规则处理、处理到什么程度。目前,这样的机制还不成熟。

二、为什么不成熟:两层原因

上述六个方面的不成熟,并不是彼此孤立的。往深处追,观茶君觉得主要有两层原因。

第一层,是体制转换所处的阶段。过去的电力是计划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现在要往电力市场的方向走。这个过程中,既有市场化的形式和做法,也有行政干预、行政管理的内核。两者交叉叠加,形成一个过渡时期。很多矛盾正来自这个交叉期——形式是市场化的,运转却仍带着行政逻辑。

第二层,是对市场不放心。换个角度看,限价也好,长协比例也好,这类限制并不是从市场逻辑里长出来的,而是从“不放心”里长出来的。价格过去被管控,现在仍然在管;电量过去有比例要求,现在仍然有比例要求。这些安排的出发点,是对既有路径的依赖,也是对市场能否承受风险没有把握。

不放心,就会干预;但干预需要前提。正如前文所述,一旦决定干预,就应当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干预。而现实是,干预的方式本身还不够成熟。

于是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连锁反应:

情形 结果
不干预,完全交给市场 市场主体的期待相对有限
进行干预 干预本身催生了新的期待——既然管了,就有理由要求管好
干预方式不成熟 期待落空,行政手段没有用好

干预锁住了价格,却锁不住供求;价格信号失灵,市场行为就会变形;变形的行为积累成纠纷,纠纷又反过来加重对市场的“不放心”——于是干预再度加码。

结果就形成了当前的混乱局面,而这背后,是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之间的矛盾。

问题不是不该干预,而是干预的方式不成熟。干预的初衷是好的——降低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市场。但市场一旦形成,就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一次能源价格上升、区域冲突引发世界能源价格波动,都会带来设计时难以完全预见的冲击。如果不把市场充分交给主体,这些冲击就难以被吸收。

三、走向成熟:四条出路

一是坚定相信市场,坚持市场化改革。必须强调的是: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市场机制本身导致的,而是市场建设不到位导致的。既然选择了市场化改革这条道路,就要相信市场能够解决问题。规则有缺漏、设计有偏差、机制不完善,这些都是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不能因此得出“市场机制不行”的结论,更不能因为遇到问题就退回行政手段的老路。遇到问题就走回头路,恰恰是最需要避免的。

坚定相信市场、坚持市场化改革、把注意力放在完善市场本身,才是正道。

二是开门建市场,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特别是参与规则的完善。市场是各主体共同参与的市场,市场的建设、规则的制定本身就存在现实困难。各方诉求并不一致:以长协比例为例,有的主体希望长协总量放大、比例提高,有的主体希望比例压缩、完全放权给市场。这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没有现成答案。答案不应由某一方单独给出,而应在公开讨论中形成。因此,应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到规则制定与公开讨论中来。

这样做有两重价值。其一,各方诉求在讨论中得到表达和权衡,规则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其二,也是更重要的一层——讨论过程本身就是一场教育。通过参与规则制定,市场主体对规则的理解会更深,对市场风险的认识会更实。规则完善的程度,与市场主体对规则的理解程度是同步的。

三是让已有机制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机制并非没有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均已成立,协调机制等已在运行,相关规定也在陆续出台。问题在于,规定的存在与作用的实际发挥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落实层面还有明显的改进空间。因此,必须让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已有机制,把机制真正用起来。

四是针对具体问题,分别采取解决措施。比如,按法治原则、公平原则处理规则越界、规则残缺等问题,该放给市场的交给市场,减少不必要的价格与电量干预;让市场主体参与规则制定,在过程中学习并接受风险,提升各主体的风险意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更多运用法治化手段管理市场,解决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加风险防范工具,尽早推动电力期货市场落地,形成风险对冲机制,等等。

四、结 语

广东的返利纠纷与广西的联名上书,或许就是市场走向成熟绕不开的坎。对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对市场主体、对各方参与者而言,这既是一次检验,也是一场教育。观茶君相信,经历过这类风波、承受过这类风险之后,各方对市场的认识会更为具体,对风险的理解会更为深刻,这对市场建设将大有裨益。

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市场主体对市场的接受与认同,相信电力市场一定会建设得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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