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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并网协议》)、《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能源并网协议》)、《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储能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
一、修订背景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等原六份示范性文本分别于2003年和2014年印发后,对规范电网企业与常规电源、风电和光伏等发电企业的并网调度关系和购售电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维护并促进了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推进,新能源和电化学储能将大量接入电网,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亟需结合新目标、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常规电源、新能源、电化学储能等的并网运行和购售电行为,强化厂网双方履行协议合同的契约精神,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示范文本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并网协议》适用于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源,核电、地热电站等可参照使用。将原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合并修订形成《新能源并网协议》,光热电站可参照使用。专门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特性,形成《储能并网协议》,可供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微电网等与电网双向互动的并网主体参照使用。将原购售电合同、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合并修订形成《购售电合同》,适用的电源类型进一步丰富,涵盖火电(含燃气、燃油)、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种电源。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并网运行技术标准。结合电网运行需要,更新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调度通信等相关指标要求。同时,根据电网运行对并网电厂涉网性能及网络安全工作的需要,在协议中增加了“涉网性能”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两个独立章节。
三是加强与电力市场化建设和发展的衔接。将发电计划编制由“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扩展为“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调度机构安排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原则由“根据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要求”扩展为“根据调度规程或市场交易结果”;明确《购售电合同》的使用范围为厂网双方签订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部分,并修订了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量计算、电费结算和支付等核心条款,市场化交易电量由交易双方协商签订市场化合同。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
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1〕6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立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简称原六份示范性文本)进行了合并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储能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并网、购售电业务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协议或合同,原六份示范性文本不再适用。
二、协议或合同双方应将所签示范文本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如需word版文本,可添加微信领取,微信号:18911932562(请备注:公司-名字-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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